2017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正式公布,鉴于许多考生未清楚法律硕士法学大纲与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的区别,我们今天借此机会集中与大家解读法律硕士大纲的那些事儿。首先先给各位分享一下法律硕士的分类,另外,我们还将在本条中整理推送《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表》等一览干货。
一、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综述
2017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进行了重大调整。今年的大纲不仅在专业基础做了变更,专业综合的变化也很大,具体情况如下。
大纲全部变化共156处。其中刑法、民法的变化较大。刑法的变化特点集中在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尤其是刑法分则增加了很多罪名。
1.增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2.增加组织考试舞弊罪3.增加代替考试罪
4.增加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5.增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6.增加虚假诉讼罪
7.增加扰乱法庭秩序罪
8.增加污染环境罪;删除嫖宿幼女罪等。
民法的变化主要是体例的变化,具体内容层面的变化并不是很大。法理学的变化继续演戏往年的特点,紧跟政策的变化。今年宪法和法制史也出现大范围的变动,但是这些变动也集中在框架和章节的排布上,具体内容的变动仍然没有太大。
综上所述,只要同学按照大纲解析的内容认真复习,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进行强化训练,一定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二、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学科考察特点
经过几年的考试积累,法律硕士联考已经有了自身的特点,比如涵盖面广、考查知识点细、时效性强、专业课部分重点恒重等,对于这些特点很多专家和老师都已经论述过很多,大家也都比较熟悉,所以,不再赘述。在这里我们想要指出的是法律硕士考查的知识点很全面,重点很多,所以,需要大家能够全面复习,整体把握出题者的出题思路和指南上的知识点。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很难有统一的模式,所以,这就要求大家根据变化的趋势灵活掌握。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所以,在考试大纲出来的第一时间,我们就分析了大纲变化,希望给同学们的复习明确方向。
法律硕士考试的另一特点是报考的考生主要是非法学专业学生,所以,其考试的层次停留在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
最后,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全国法律硕士考生都是一张卷子,复习资料都是考试指南、大纲分析等,这使得大家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以同一套标准竞争,整个过程相对简化了很多。
三、2017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特点
1、考查目标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概括而言,法律硕士的要求就是,了解、掌握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并应当熟练应用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分析热点现象,分析案例,并且准确、恰当的使用法律专业术语,学会运用法律人的思维解决法律现象。
具体而言,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基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部分,由于其理论并不复杂,或者我们可以说除了法理学较为难懂之外,宪法学和法制史部分一般都是记忆性的内容,故而大纲对其基本知识要求了解和掌握。
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在运用上,专业课部分第3项要求运用相关原理来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这主要是针对辨析题而言的,要求是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明辨法理的目的。综合课部分的运用,是要求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并正确评价,可知只要考生能够准确提炼出材料中的信息,找出其关联的知识点和理论,同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就算是达到了要求。
综合运用方面,专业课部分要求是结合生活背景和特定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和事件,并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综合课则要求综合运用三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使用上,专业课和综合课的考查目标差别不大,无非是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一些符合逻辑的论证,要求是四项即使用专业术语(综合课中还要求法律思维)、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
上述只是根据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不同特点,对两者的考查目标做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当然它们内部还是有别的不同,比如刑法学和民法学虽然都是专业课部分,但其肯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我们将在各个科目的分析中予以论述,敬请关注。
2、考试形式
2017年考试形式与2016年无异。主要形式为: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3、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其中刑法与民法分值均为75分。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其中分值分布为法理学约60分,中国宪法学约50分,中国法制史约40分。
4、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5、试卷总题量
130个题目
2017年法硕考试(非法学)大纲刑法+民法增删对照一览表
科目 |
2016年 |
2017年 |
变化情况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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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
知识点 |
章节 |
知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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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第一章绪论 |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
第一章绪论 |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
本章变化不大 1.删除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此部分内容合并于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这一考点。 |
第二章犯罪概念 |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但书”的意义。 |
第二章犯罪概念 |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但书”的意义。 |
本章变化不大 1.增加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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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构成 |
第一节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
第三章犯罪构成 |
第一节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
本章变化不大 1.将犯罪构成要件具体罗列出来 2.增加“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但具体考点内容没有明确变化。 3.增加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6版《考试分析》中存在这部分内容,新版大纲只是把考点独立出来。 4. 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一考点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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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三、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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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
第五节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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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
增加“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
本章变化较大,体例上从第七章调整到第四章。内容增加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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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第二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第二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
本章变化不大,集中在删除考点中具体内容的规定 1.删除犯罪既遂形态的具体内容考点 2.删除对既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规定考点 3.删除对预备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考点 4.删除对未遂犯的处罚具体内容的考点 5.删除犯罪中止分类的具体内容考点 6.删除对中止犯的处罚的具体内容的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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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
第三节 一.对预备犯的处罚 第四节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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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原则。 |
第五节 二.犯罪中止的分类 三.对中止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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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共同犯罪 |
第一节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
第六章共同犯罪 |
第一节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
本章不大 1.删除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具体内容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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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
第七章罪数形态 |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五、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
本章变化较大 1.在第一节中删除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 2.删除继续犯的类型;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增加继续犯的意义; 3.增加“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4.删除连续犯的法律后果,增加连续犯的意义; 5.删除“几个界限”这一考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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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几个界限。 |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二、连续犯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意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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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事责任 |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
新增加刑事责任一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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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刑罚的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 |
第九章刑罚概述 |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一、刑罚种类概述 |
本章结构变化不大1.删除了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的具体内容。 2.删除了刑罚种类概述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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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
第十四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本章变化不大 虽然删除了“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的考点,但是这一部分内容仍然可能出现在考题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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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关系的。 |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本章变化不大 虽然删除了“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的考点,但是这一部分内容仍然可能出现在考题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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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杈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删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本章变化较大 删除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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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删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本章变化不大 删除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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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
第十六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增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删除“嫖宿幼女罪”。 |
本章变化较大 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舞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删除“嫖宿幼女罪”。 此一章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最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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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的概念、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犯罪的概念与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 |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本章变化不大 提高了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犯罪掌握程度的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