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6-11-09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是农村居民特有的权利,即农民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该权利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取得的权利;

  (3)该权利可以继承。

  本知识点可出选择题。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保证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未按期提示付款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

  (1)持票人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必须记载事项
(1)表示“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的名称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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