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针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话题,有很多解读和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定重新认识,弄清楚“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的不同,全面理解三中全会提出的与国企相关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才能找到正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实现改革所设定的目标。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是不同层面的概念。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包含两个层面的概念。一是总体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
“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共存的经济制度,是区别于国有资本唯一的计划经济制度,也区别于社会资本唯一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是总体层面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三十年改革开放一直致力于改革、建设和完善的经济制度。毫无疑问,中国经济实际上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制度。三中全会再提“混合所有制经济”则强调要“积极发展”,其深刻的意义是通过改革,在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基础上,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是微观层面的“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国企混合所有制”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允许国有资本与不同属性的资本共存于同一企业,区别于国有独资的企业资本结构,这是一个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微观层面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多国企基本上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结构。不少国企还是标准的合资公司,外资股东占比至少33%。所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被解读或者被期待为“混合”更多的民间资本,增加民间资本持股比例甚至控股的改革。
民企是否能够实现对现有国企的控股?这个问题并不清楚。一方面,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提出“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个表述与“国退民进”、民间资本控股,从根本上改变“国企”的属性理解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三中全会决定中只提到“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这是否意味着非自然垄断的行业,非国有资本是可以相对控股;或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国企”冠名,是标明改革之前企业“身份”,改革改变股权结构以后“国企”的身份就被取消?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改革大纲,不可能细化到“混合所
有制”中分属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各占比多少的“细节”。相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当年合资公司规定外资比例的做法,给新“混合”的非国有资本一个比例变化框架。特别是国企大多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再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意味着被“混合”的非国有资本占比要提高。
不过,就占比谈占比是没有意义的,非国有资本的占比提高到什么程度,是控股还是不控股,还是要回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的讨论上。各界相关讨论要先把
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搞清楚,特别是相关主导“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门,更要从深刻认识改革目的入手,参透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思想,捋清思路制定方案,引导“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笔者认为,要全面实现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要从几个不同目标的分析来确定改革方案和路径。
首先,如果混入非国有资本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行业的国有资本的垄断现状,就没有必要搞企业混合制的改革。最佳的办法是改善现在的已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环境,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实现公共资源包括政策资源在内的公平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各种所有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都能与国企公平竞争,让不同所有制的资本与国有资本同样条件下参入公平竞争。这样就不存在谁控股谁的问题,而且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国企的竞争力,适应市场化规范经营决策机制,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更重要的是,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下的“混合经济”,必然推动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制度性的改革。
其次,如果混入非国有资本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企经营效率,“混入”的资本就必须是产业资本而不能仅仅是财务资本。一般来说,国企经营效率不高,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力不强有关。只有优质的产业资本特别是同行业的产业资本加入,才能驾轻就熟,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派出更专业的管理人员,加强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样混合的产业资本必须相对控股,才能取得驾驭公司的权利。问题是民营企业多是中小企业,很难有能够收编大国企的能力。资本雄厚的财务投资资本,也可以成为国企的“混合资本”,取得控股地位以后,通过市场招聘经理人重组企业。但是,财务投资资本必须有行业地位,能够吸引市场上的专业优秀的行业经理人,而且财务投资资本是要择机退出的。
第三,如果“混合所有制”是国企退出竞争领域的前奏,那就让民企完全竞争,价高者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笔者认为,只要股权变更过程充分透明,严格保证三方面,
一是公开招标两到三家有信用的资产审计评估机构,多角度比较审计评估结果;
二是公开资产定价的合理论证过程,多方论证定价的合理性;
三是严厉打击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拉长事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索时间,从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可能性发生。
“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更不能让民间资本成为国企改善流动性的资金来源。“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必须掌握几个基本原则,改革必须有利于发展实体经济,有利于资源的市场化有效配置,有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建设,避免变
成纯粹的资本运作,演变成一场财务投资的盛宴,带来进一步产业空心化。改革要真正成为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形成的实践和理论的探索过程,实现改革目标释放制度改革的红利,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