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10日-12日,那么在中级会计考试之际,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董事会
单项选择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董事会
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
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正确答案】 A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董事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效力
单项选择题
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正确答案】 B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合同效力。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发行优先股
单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前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是5000万,净资产额是8000万,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不得超过4000万
B、公司筹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
C、若发生表决权恢复的事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D、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才恢复”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发行优先股。
【答案解析】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选项AB错误;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股东表决权
多项选择题
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下列情形例外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5%
C、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正确答案】 A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东表决权。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项AC正确。
多项选择题
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独立董事。
【答案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正确答案】 AB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单项选择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7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分立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公司分立。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临时股东会
多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A、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正确答案】 A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A大于1/10,选项C大于1/3,因此选项AC符合规定;该题设有监事会,因此应该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而不是监事,因此选项D错误;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是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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