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那么江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如何,下面一起来看看!
评审权下放是大势所趋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将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评审的原则,科学界定、合理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下放副高职称评审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去年底,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率先获得工程系列建设、机械、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4个专业的正高职称评审权,卫生、社区卫生、护理等3个专业的副高职称评审权。
职称不仅与待遇挂钩,与科研资源亦密切相关,比如申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对申报人都有明确的职称要求。因此,对于事业单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来说,高级职称是重要的奋斗目标,职称评审改革自然也备受关注。
有高校拟将评审权下放院系
按照中办、国办的相关意见,职称改革的关键是去行政化,赋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中的相关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才的流动,使人才能上能下。但也有人担心,权力下放后,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评审标准参差不齐怎么办?公正公平的评审机制能否建立起来?下放职称评审权,让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评价,固然有熟悉环境和熟悉个人的优势,但也容易造成打人情分的现象。尤其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优质科研资源与行政资源高度统一的现象,会不会影响到职称评审?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也正因为此,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高校的压力也更大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事处处长金自康坦言,职称评审到学校这一层面就是终审,如果评出来的教授学生不认可,社会不认可,对于学校的名声也是打击。“我想,如果高级职称评审权最终下放到具备条件的高校,接招的高校都会慎重对待这一权力。”
虽然还没有拿到职称评审前的最后通行证,但南信大对于自主评审已经有了初步规划,学校计划把评议权进一步下放到院系,让院系根据学术发展、学科特色自主评议推荐,“数文章、数项目、数经费,这个谁都会,但不一定文章多的水平高,贡献大。所以人的评价是最难的,只有学院对自己的学科、自己的老师最了解。”“我们要求学院的推荐办法、评审过程全部公开透明。”金自康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连续9年高薪招聘高端人才,目前学校17个学院中15位院长是通过全球招聘过来的,学院、学科发展的压力都在这些院长身上,他相信院长们可以把好这个关。
与此同时,学校层面建立职称评审的复检和复核机制,由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牵头,所有职称申报人都可以与相关部门面对面交流、复议。
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一样,南师大、江苏产业研究院等一些省属科研院校都对高级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充满期待。
评出来的教授校外不认咋办
也许是基于权力下放带来的压力,采访中,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对于接手高级职称评审这一权力事项并不积极,担心难以应对由此带来的新矛盾。
还有一些专业技术人员担心:以前省里统一评,评审结果全省通用,以后学校自主评审高级职称,一个学校评出来的教授,另一个学校不认怎么办?
与此同时,评审权下放后,区域、学校之间的差异,难免造成不同地区、不同科研院校高级职称人员实际水平的差异。
此前,上海、黑龙江等地试行卫生人才高级职称直聘办法。当这些直聘人员流动到其他省份时,各省态度不同,有的省份直接认可其职称,也有的省份不认可。
对此,国家人社部副部长汤涛曾表示,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后,我国将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机制。了解到,我省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允许高校对流动人才的职称进行重新认定,简化相关手续。
在国外,高级职称更多是作为职务来理解和对待,比如某人是耶鲁大学的教授,但当他离开耶鲁到了哈佛,未必就是教授了,他可能只能应聘上哈佛的副教授。而这种高校说了算的做法,有利于对人才产生正向的激励,促使教授们爱岗敬业。
以后国内职称改革应该也是这个方向,按岗设职,淡化职称的行政意义。我省近日出台的《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也已明确,将创新多元评价方式,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要求,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的作用,比如基础研究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提高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评审权下放,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职称评审不管了,政府部门只是减少了行政审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但人社、教育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体系。”省人社厅专技处相关人员表示。
我省今年将专门出台下放省属高校职称评审权的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职称评审违规行为查处,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评委会,取消评委会评审资格等。同时建立倒查追究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