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发布时间:2016-12-03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要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

  三、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设计单位也因此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在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无论设计单位由于设计错误给建设单位带来多么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至多只能获得相当于设计费的有限经济赔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笔者认为,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因其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即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质量管理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随着相关制度的推行,将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不断修订、完善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增强企业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意识,加强项目管理力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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