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证劵从业资格考试证劵交易基础讲义

发布时间:2017-03-14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三、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一)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1.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定义及实行时间

  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2003年5月8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2.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受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考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4.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二)其他特别处理

  1.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特别处理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状况的一种揭示,是要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条件(掌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投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二)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l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l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 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考点)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重要考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 最后一笔交易前l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 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

  1.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2.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3.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l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 当日有效。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六、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 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O0—14:00。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 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 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l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 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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