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基础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包括:①世界贸易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②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③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同样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④每一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当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同;⑤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各专门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和总干事。
部长会议是WT0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
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问,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分为两种:一是创始成员,二是加入成员。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有独立外贸政策权的单独关税区。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采用协商一致共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一)基本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管理措施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贸易自由化原则。
(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应当接受定期审议。审议的频率,取决于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程度。
(三)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目前有一个总协定和11个专项协议,都是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货物贸易的总协定是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四)《服务贸易总协议》
1.适用范围
第一,在主体上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且还包括根据政府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的措施。第二,在政府措施涉及的对象上,包括除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服务。第三,在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上,限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
2.一般义务和纪律
一般义务和纪律的绝大部分内容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透明度原则。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理、客观和公正原则。
3.具体承诺
具体承诺部分的主要条款有两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市场准入的规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承诺表所列明的待遇,是给予来自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最低限度的约束待遇。第二,影响市场准人的六种政府措施,只限于承诺表明确规定才能使用。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种类和标准、提供保护的实施程序和办法、争端解决。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政府之间在该协议下发生的争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