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其他国家与地区汽车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17 00:00:00 编辑:苏萌 手机版

  汽车损失保险是补偿汽车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体本身损失的保险。意外事故是指碰撞、翻落、倾覆、抛掷物或坠落物的冲击、火灾、盗窃等一切意外事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其他国家与地区汽车保险制度,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美国汽车保险

  美国的汽车保险是随着汽车工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898年,美国旅行家保险公司签发了第1张汽车体伤责任保险单,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保险单问世,1902年,第1张汽车损失保险单出现。从此,美国汽车保险业务迅速发展,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美国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

  (一)美国汽车损失保险

  美国汽车保险分为个人汽车保险与商用汽车保险两类。

  1.个人汽车保险单

  美国签发的第1张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就是个人汽车保险单。个人汽车保险承保拥有私人乘客汽车的个人和家庭。在个人汽车保单下,个人承租的租赁期超过6个月的汽车也可以以“被保险人拥有的”的交通工具名义投保。

  个人汽车保单是一种一揽子保单,在一张保单中同时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汽车的责任风险和物质损失。保险批单的标准合同包括3个基本部分。一是“保险申请表”,包括保单数目、被保险人姓名和地址、保险期限、被保险汽车的描述、该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二是“一般约定”规定:“当你支付了保费并且遵从本保单规定,我们同意承保。”这里的“我们”是指保险人,“你”指被保险人。通常这段话作为保单的前言并且在被保险人交付了保费后保险人开始履行义务。三是定义部分。对保单条款出现的某些经常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解释。

  美国个人汽车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包括:责任保险、医药费用险、防范未投保的驾驶员保险及车损险。以下就汽车损失保险加以说明。

  (1)承保范围:保险人承保的被保险汽车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但须扣除保险单所载明的自负额。另外,除被保险汽车遭受的损失外,当被保险汽车遭受盗窃损失时,在被保险汽车失窃后48h至被保险汽车寻获或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期间,保险人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交通补偿费。该补偿费每天约10美元,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300美元。

  (2)汽车损失保险单采用列举法,约定保险人除外责任。

  (3)赔偿处理:保险人可以用货币赔款或采用修理、重置受损或遭窃财物的方式复原受损保险标的。同时,保险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费用将遭窃的财物返还被保险人或将其归还至保险单所记载的地址,或按协议和公估的价格保留被窃财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另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遭窃或受损财物的实际现金价值和修理、置换遭窃或受损财物的费用金额较低者为准。

  (4)估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若无法就损失金额达成协议时,双方可以各自选定公估人,并由双方选定的公估人共同选定第3个公估人,由此3个公估人共同估损。

  (5)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尽一定的义务。如: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有关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文件,并协助保险人调查意外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被保险汽车或其他设备发生扩大的损失;被保险汽车失窃,应立即通知警察。

  (6)保险人的代位权:保险人给付保险赔款后,即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该追偿权利,尤其是被保险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

  2. 商业汽车保单

  在美国,由于大多数织机构都拥有、租赁、租借或使用汽车,在汽车占有、维护和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责任保险成为其普遍的损失风险。因而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成为大多数组织机构的基本需要,商业汽车保险最常使用的形式是由保险服务办公室提供的商业汽车保险单。

  除了提供责任保险,商业汽车保单中还包括选择性条款。承保汽车所有人、租赁人和特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引起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无过失、无投保、投保不足和发生汽车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保障,可以以批单形式加入原有保单。

  美国商业汽车保险单的架构与个人汽车保单架构不同。商业汽车保险单仅承保责任保险和车体损失险。以下就汽车损失保险说明其主要内容:

  承保范围:车体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综合损失保险(被保险汽车因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付赔偿责任,但与其他物体碰撞或倾覆不在此限)特定原因损失保险(由火灾或爆炸、盗窃、暴风雪、冰雪或地震、恶意破坏行为、运送被保险汽车工具的沉没、火灾、碰撞或出轨)和碰撞损失保险3种类型。

  汽车损失保险单和赔偿处理与个人汽车保险相同。

  另外,保险人以修复、归还或重置的方式赔付受损或被窃的被保险汽车时,必须适用保险单正面明细表所记载的自负额。但是,综合损失保险的自负额不适用于火灾及闪电所造成的损失。

  商业汽车保单的其他重要项目与个人汽车保单基本相同。

  (二)美国汽车强制保险

  1. 美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

  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而且使《赔偿能力担保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更加具体化。《赔偿能力担保法》仅要求汽车使用人提供赔偿能力的保证,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为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

  2. 防范未投保汽车驾驶人保险

  美国保险业者普遍认为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因为车祸导致本身受伤害,可归责于同样驾驶汽车的他方时,如果他方无赔偿能力者,与其控告他方以求取不确定或不充足的赔偿,不如诉诸于保险。投保人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却可以获得充足的和确定的赔款。1957年,新罕布什州首先立法将此概念付诸法律,由于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3. 无过失保险计划

  无过失汽车保险是指在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车祸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此为美国汽车保险制度的特色之一。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此制度。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完全无过失、修正无过失和附加无过失3类。

  无过失给付不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通常限于汽车损失),倘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二、 日本汽车保险

  日本的汽车保险始创于1914年。自1947年起,各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普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1948年,日本成立了损害保险费率厘定会,1955年制定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64年成立汽车保险费率厘定协会。1996年12月,日美达成保险协议后,从1997年9月起,日本采用风险细分型汽车保险,1998年7月起实行多样化费率。从此,日本进入了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多样化的竞争时代。

  日本汽车保险制度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汽车保险两大体系。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是以1955年制定的《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作为法律依据。该保险提供了最完整的汽车保险保障与任意汽车保险相辅相成,构成了日本最完整的汽车保险。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1.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为执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保险公司除有政令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未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车辆不得行驶;未参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不得驾驶汽车。汽车非备置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证明书,不得提供运营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判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50000日元的罚款。这种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以及严格有效的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强制保险的执行。

  同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汽车检查制度相结合。根据日本《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汽车所有人申请汽车登录、运行许可或检查等事项,应向行政厅出示保险证明书,未出示保险证明书或保险证明书上记载的保险期间未能涵盖汽车检查证或临时运行许可证等有效期间的,行政厅不予登录或核发检查证等。

  2. 采用过失推定制

  过失推定制使受害者在遭受意外事故时不负举证责任,而直接推定加害人有过失。另外,对于无保险车辆或肇事逃逸车辆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自动车损害赔偿法第五章规定由政府负责赔偿,起到了保护无辜受害第三人的目的。

  3. 政府再保险政策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赔险保险合同,除轻型机车外,由政府就其承保额的60%进行再保险业务。日本建立再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再保险制度,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

  (二)任意汽车保险的承保项目

  1. 体伤死亡损失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管理的被保险汽车,致使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的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汽车驾驶人伤害保险

  该保险自动附加于体伤死亡损失责任保险中,承保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汽车行驶时,发生外来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伤害、死亡的损失。

  3. 无保险汽车伤害保险

  无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体伤或死亡者,在被保险人所投保对人赔偿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赔偿后,在保险赔款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

  汽车意外事故除造成人的体伤、死亡外,还可能发生汽车相互碰撞、冲撞房屋、建筑等财产损失。财产赔偿责任保险成立的要件,必须是有形的物因被汽车发生事故遭受具体损害。

  5. 汽车损失保险

  汽车损失保险是补偿汽车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体本身损失的保险。意外事故是指碰撞、翻落、倾覆、抛掷物或坠落物的冲击、火灾、盗窃等一切意外事故。

  6. 乘客伤害保险

  乘客伤害保险承保的被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外来突发的意外事故,造成其乘客受伤或死亡所致的损失。

  三、香港汽车保险

  (一)香港汽车保险单的种类

  香港汽车保险单包括下列3大部分:

  1. 汽车损失险

  2.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

  3. 医疗费用险

  (二)香港汽车损失保险类别

  上述3种险别,可由被保险人以下列各项任意选择其一:

  (1)综合损失险包括:汽车损失险、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医疗费用险;

  (2)第三人、火灾及盗窃保险包括:汽车损失险的有关条款及汽车第三人责任险部分;

  (3)第三人责任险,仅有汽车第三人责任险。

  (三)香港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 

  香港汽车损失险承保条款有两种,被保险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一:

  (1)是“被保险汽车或其零件、配件遭受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该险种以综合方式承保,被保险人应特别着重于不保事项。共同不保事项包括:

  ①敌人侵袭、外敌行为、战争及类似战争的行为、叛乱、内战、军事训练、演习或政府机关的征用、充公、没收、扣押或破坏;

  ②核子反应、核子能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③罢工、暴动、民众骚扰;

  ④未经保险人同意而变更汽车使用性质;

  ⑤承保地区以外发生的损害;

  ⑥除授权许可的驾驶人外,其他任何人所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责任;

  ⑦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并未附加于保险单内的任何合同责任。

  同时,香港汽车保险实施无赔款减费制度和自负额条款。

  香港无赔款减费分为5级:满1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20%;满两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30%;依此类推,连续满5年或以上者,则减60%;另外,在香港汽车保险单中规定,连续4年及5年无赔款者,在保险期终了,仅有1次赔款,在续保时视为满1年无赔款及满2年无赔款,按续保的保费减20%及30%的优惠;这对连续四五年无赔款的优秀驾驶人比较合理公平,被保险人不会因一次赔款而丧失所有的优惠。

  自负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自行负担的损失金额。非由保单中载明的驾驶员驾驶汽车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被保险汽车处于停驶状态或盗窃或企图偷窃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洪水、台风、飓风、火山爆发、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500港币;由25岁以下的人或临时驾照的持有人或持有驾照未满两年者所致的损失:1000港币。

  (2)是“被保险汽车因火灾、自燃、闪电、爆炸、盗窃或有盗窃意图所致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该险种采用列举的方式承保。所指发生的事故损失为盗窃或企图偷窃所致的损失,并包括零配件单独被窃的损失。所谓盗窃包括抢夺。

  香港对于盗窃所致的损失定1000港币的溢额赔偿的标准。

  (四)香港汽车强制保险

  1951年,香港政府模仿英国政府的汽车强制保险,颁布了《汽车保险(第三人危险)法规》。香港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自此之后成为强制保险,但仍以过失责任保险为基础。该法规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83年,其中明确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须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或提供40万港币的保证金,否则为违法行为,将处以1万港币的罚金,并拘役12个月,同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到3年不等”。

  香港汽车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是:“本公司将依责任限额及管辖权条款的限制,对被保险汽车或被保险人驾驶非属于或租于自己或其雇主或其合伙人的汽车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任何人的死亡或体伤、财物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且受赔偿请求,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将依责任限额及管辖权条款的限制,对任何受允许的驾驶人或受被保险人邀请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的人,因被保险汽车或其装卸有关所引起的以外事故,致任何人的死亡或体伤、财物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且受赔偿请求,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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