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对条例的解读,欢迎参考!
主要章节:
分“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15章,共178条。其中总则5章: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其他规定。分则10章,分别规定对10种违纪行为的处分。
七项创新: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是为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明确提出:“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例如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十项违纪行为:
1、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3、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 贪污贿赂的行为;
5、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6、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 失职、渎职行为;
8、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9、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 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五、开除党籍。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外,均自然免职。
(二)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案例摘选:包养情妇(夫):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事色情活动第155条规定:“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充当“保护伞”:第170条规定:“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安全事故:第133条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