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办法》是落实习近平同志“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有关文件部署,以及“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自9月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依法加强适当性管理总体上表示支持。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715条,对重复内容归并整理后,意见共154条,主要集中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办法》将针对性较强、可行性较高的意见逐一采纳。此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是关于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有意见提出,投资者是平等的,不应该因为专业与否而享有特殊权利。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
二是关于投资者类别转化。
有意见认为,应允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进行限制;也有意见认为,要考虑经营机构为规避适当性义务鼓动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形。鉴于《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目的是在对投资者进行分类保护的同时,尊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办法》对两类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既能够规范转化行为,又赋予了经营机构一定空间,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
三是关于不匹配购买。
有意见提出,投资者坚持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营机构应当拒绝销售;还有相反意见认为,即便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只要是自愿,都可以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考虑到既要尊重投资者自由选择权,也要对投资者给予底线保护,《办法》尽可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经营机构要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才可以向其销售。
四是关于录音录像、留痕安排的要求。
有意见提出,全过程录音、录像的文件较大,保存保管也存在困难。鉴于《办法》的相关要求仅是针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安排,且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相关要求可以实现,同时,一旦发生适当性纠纷,录音录像文件也可作为证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办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列举了录音录像要求的具体适用范围。
还有部分意见没有直接吸收采纳,有的是《办法》其他条款已有规定,有的属于操作性、技术性层面的内容,将在各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的配套自律规则层面予以规范,或以其他形式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要求,督促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实施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实施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我会也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