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相关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7-03-02 00:00:00 编辑:少芬 手机版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那么基金销售有哪些规定?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基金销售有关规定!

  1、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该条首先规定了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人当然地具有基金销售的资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在取得业务资格后方可从事代销活动,同时,上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管理,其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2、基金销售的业务规范

  (1)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持续培训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

  (2)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被委托的机构应当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未经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的活动的人员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管理人在委托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事先签署书面代销协议,并对代销机构的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

  (4)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基金募集获得核准前不得办理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和公布的材料和备案的材料一致。代销机构使用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5)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6)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违规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并应按基金合同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额外费用或对不同的投资人适用不同的费率。

  (7)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其他信息。

  (8)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 8 项禁止行为:

  ①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②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③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④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⑤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⑥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⑦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禁止性规定;

  ⑧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适用性指导意见》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10)基金销售机构应依据《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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