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基础知识辅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00 编辑:绮珊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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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它的颁发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总计85条,通篇贯穿了质量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6、《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8、《安全生产法》提供的四种监督途径: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9、《刑法》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9条后增加的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时尚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事故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行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伟三年。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4、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末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就当遵守该条例。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该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于1999年施行。标准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158个子项。

  标准的每个分项的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凡是有保证项目的分项,其保证项目满分为60分,其余项目满分为40分。为保证施工安全,当保证项目中有一个子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不足40分者,此分项评分表不得分。

  18、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面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可按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下的工地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1万平米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得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及以上学历。(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i、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2)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2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义务消防对,人数不少于施工总人员的10%。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平米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种类合适的灭火器。(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4)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5)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2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建筑施工企业以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等为1%。

  26、临时设施的种类:(1)办公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保卫传达室;(2)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3)生产设施:包括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4)辅助设施:包括道路、现场排水设施、围墙、大门、供水处、吸烟处。

  27、施工落物安全距离:建筑高度2-5米,坠落半径为2米;高度30米,坠落半径为5米。 防护棚最上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离应不小于600mm。

  28、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

  29、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阶段和监理内容:(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安全监理条款)(2)项目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A、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统筹配置安全监理人员)、B、熟悉项目

  特征资料、项目建设条件、有关施工承包单位资料、C、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法规、规范标准、D、分析识别、评价项目施工危险源、E、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规划、F、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单独编制)、G、配备安全监理的检测工具和有关安全管理资料文本。(3)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A、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B、督促建立、建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C、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D、审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人员资格。(4)施工过程安全监理:A、督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B、危险源施工的巡查监督;C、施工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理;D、施工安全设施、施工机械验收的核查;E、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或安全会议;F、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安全事故原因;G、安全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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