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00 编辑:杨佩 手机版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造成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原因及对策,在这与大家分享,更多具体信息请持续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一、前言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经国家发改委指定机构审查合格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对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价格鉴定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它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政策性强、专业性强,利害关系大,时限要求高,鉴定难度大和工作风险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价格鉴定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较差,导致价格鉴定结论不合理或失实,造成复核。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是对涉纪监察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等价格认定出现异议而进行的复核或最终裁定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程序和方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相继印发了《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涉案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予以相应的管理。

  二、全国复核裁定工作基本情况

  从全国复核裁定案件办理情况看,总体表现为数量少、比例低的特点,根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办理复核裁定案件569年,其中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办理33件;省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302件;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234件。占全国刑事、行政案件总量0.1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维持率为80%(如含不受理案件为53%);省级维持率为61%,市级维持率45.7%。2014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办理13件,全国办理复核裁定案件241件。

  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今年全国共受理业务61万件,涉案财物总金额达2005亿元,办理的复核裁定案件业务类型仍以刑事案件为主。

  从数据统计来看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有两个特点:

  (一)从全国的业务数量来看,复核裁定案件所占比例不高,且成逐年减少趋势。随着全国价格认定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法制建设的加强,在全体价格认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结论质量明显提高。价格认定机构的公正性、权威性逐渐得到委托机关及社会的认可。

  (二)复核裁定维持率从市、省到国家逐级提高。从市级维持率45.7%,省级维持率61%,国家认证中心维持率80%的比率变化,客观体现了复核裁定制度的纠错功能。在市级机构变更结论的情况达到复核裁定案件的54.3%,省级机构变更结论的情况达到39%,而国家最终复核裁定结论中只有20%变更了原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表明我们现有的复核裁定程序和办法基本适应工作需要,不仅为委托机关提供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同时也达到了把矛盾争议解决在基层的前置干预功能。虽然,目前全国复核裁定案件数量逐年减少,维持率逐年提高,但价格认定结论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复核裁定案件中上访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视、改进。

  三、价格鉴定复核的原因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是委托方对受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其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复核裁定的行为。

  在具体工作中,以下情况是造成价格鉴定复核的主要原因。

  (一)实体形态的差别造成复核。有些物品在实物查验时仅凭外观是看不出其具体使用状况的,委托方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也没有进行调查了解,因而鉴定价格与实际价格出现差距,造成复核。如某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委托书中只填写对××米、某型号的通讯电缆进行价格鉴定,并提供1米电缆实物。××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委托,按照提供的实物,认定标的物成新率为80,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送达后,犯罪嫌疑人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裁定。理由是:该通讯电缆为犯罪嫌疑人在某通讯公司仓库盗窃,为废旧电缆。从而发生复核问题。其主要两个原因,一是委托内容不详实,没有将标的物的实体状况说清楚;二是价格鉴定人员了解标的物的实体状况不全面,没有认真审核委托事项和内容。

  (二)委托内容的差别造成复核。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被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案件中。如委托机关委托内容是5项,但我们在实际现场查验时,看到的是8项。无论是按照5项或8项都有可能造成复核。

  (三)标的物价格的差别造成复核。

  1、采集信息不准。价格鉴定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往往根据商家标价或商家报价进行,但实际上这种价格不实,存在“水分”,有时与实际成交价格相差很大。如装修材料,报价与实际成交价能相差一倍,甚至更多。

  2、采集渠道差异。对存在多种形式的价格中,委托方又没有明确采用何种价格形式,因此造成价格差异,引起复核。如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中,正厂件价格与副厂件价格差别很大。

  3、价格调查对象错误。如委托方委托的是市场销售价格,而我们调查的对象是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因而造成鉴定价格不准确,引起复核。

  (四)鉴定方法不当造成复核。

  1、使用简单的理论计算方法。在具体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应根据被鉴定物品的特性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不能单纯用理论计算。如电子产品(手机、计算机)、机器设备等。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使用简单的年限折旧方法计算,价格偏高。没有充分考虑其市场实际价格,造成价格差异并引起复核。

  2、三种贬值因素考虑的少。在对车辆的价格鉴定中,除考虑车辆的性能、使用情况、折旧年限外,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实体性、功能性贬值因素,否则容易引起异议,造成复核。

  3、鉴定方法不正确。根据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特性,不同的鉴定目的,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选择不正确,其鉴定结论也必然不正确,造成复核。

  (五)使用证据不当造成复核。

  在办理专业性、业务性强的鉴定业务时,我们不能凭自己的判断或采纳单方意见,应有合法专业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否则,容易造成复核。如房屋的损坏、烟草、金银珠宝、字画等价格鉴定。

  (六)对价格鉴定政策、程序的误解造成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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