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内地居民涉港及涉外婚姻生育程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内地居民涉港婚姻如何生育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如下: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 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 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内地居民涉外婚姻如何生育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如下: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 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 或免予处理。
涉外婚姻生育政策:
一、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内地居民涉外计划生育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例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涉外婚姻需要生育的,只要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就得遵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划生育”。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涉外计划生育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5.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6.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另外,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的生育手续。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据悉,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港澳台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华侨在国内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2.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拟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3.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已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在中国内地可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父或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
四、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归侨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归侨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
华侨、归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以上所指“华侨”、“归侨”身份及“定居”概念的界定,均以《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为准。
五、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2.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3.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六、关于涉外婚姻生育问题,北京市涉外婚姻生育子女的办理手续
1.北京市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与外籍男性或外籍加入中国国籍的男性结婚的,生育子女政策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2.外籍一方,须出示国外长期居住地,法律部门的本人婚姻、生育证明。
3.根据证明,报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申请生育指标。
4.与加入中国国籍的外籍有生育条件的女性结婚,按国内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生育指标手续办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