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07 00:00:00 编辑:小静 手机版

  2、对于招收非国家计划内学生的合作项目,其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教学质量,并且要认真对待上级部门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同时招收计划内与非计划内学生的合作项目,对非计划内招收的学生教学要求须与计划内招收的相同。

  3、合作项目日常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由学院指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部门与国(境)外合作方协商解决,并由校内承办系、部具体执行落实。

  第七条 项目学生管理

  1、合作项目学生管理工作由学院指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合作项目承办系、部承担。

  2、合作项目的学生是学院全日制学生的组成部分。学院指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务管理部门或承担合作项目教学管理的系、部是相应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承担部门。各院(系)须按学院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专兼职合作项目学生管理人员,主动了解合作项目学生的思想动态,积极探索合作项目学生管理的特殊性,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思想稳定,学习积极,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合作项目所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

  1、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收取的所有资金及各项服务收入均须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2、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资金,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3、学院计划财务处将为各合作项目单独设立校内账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及分配管理

  1、项目启动之前,学院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学院支出。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2、鉴于合作项目对教学要求较高、学生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学院除按与其它全日制学生经费切块方式划拨经费给承担合作项目的院(系)外,另外按每生50元增拨给国际教育学院,每生100元增拨给各承办院 (系)。

  3、在合作项目开展期间,日常管理和教学管理相关费用从增拨款中支付。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4.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申报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负责上报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讨论具体事项时,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该项目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包括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实践课程等)。委员会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组成,一般中方三名(含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外方两名,由中方人员担任委员会组长(或由中外双方协商产生),委员会成员报国际交流处备案。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3.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学校聘任。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向社会宣传、发布广告或招生简章时,须事先提请国际交流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做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项目账户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成本,或者协议中明确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2)项目净收入:扣除国外合作方费用之后剩余的学费部分为项目净收入。

  (3)二级学院经费:占项目净收入的36%,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分为:教学经费、学生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四部分。教学经费10%: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直接相关的中方专任教师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教学业务、教学改革、课时补贴和硬件设施采购等;学生经费10%:用于项目注册学生的学生活动、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人员经费12%:用于补充二级学院的教师酬金;项目管理经费4%: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使用,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直接相关的接待、交通、通讯、宣传、办公、服务及其他。

  (4)二级学院经费预算方案:二级学院须独立编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预算方案,上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后列入财务预算程序,且年末向国际交流处提交教学经费和学生经费的执行报告。外语学院的教学经费也须编制上报预算方案和执行报告。

  (5)学校事业经费:项目净收入的64%列入学校预算。学校提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净收入的1.5%,补充外国语学院的合作办学项目英语课程教学经费,支付合作办学项目外语教师的课时补贴。该经费随年度预算同时下达。学校另提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净收入的2.5%,奖励外语学院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财务处和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5.二级学院经费中的教学经费、学生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的比例确因办学需要进行调整,需报分管财务和国际交流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的办学状态和考核结果,可下调二级学院经费比例。

  四、考核和评价

  1.定期开展学生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学生问卷调查由国际交流处负责,二级学院配合开展,包括学生评教和教师意见反馈;座谈会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国际交流处参与。

  2.召开年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汇报工作计划,通报相关信息,布置工作任务。

  3.编制年度办学质量报告。主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质量报告的编制,报告应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学生课题内和课题外学习情况、就业情况等;质量报告须在学校OA系统公示。

  4.根据各项考核结果,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年度奖励方案。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沪应院外〔2012〕13号)以及其他校内与中外合作项目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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