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可转债的发行给不少企业带来了新的业务难题,其中,负债和权益如何区分,转股、赎回、回售的会计处理,都成为时下不少财会人员关注的热点。
负债和权益如何区分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所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对负债成份之一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差额作为利息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内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对于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企业应当以现金偿还。
转股、赎回和回售
可转换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以及未转换时的偿还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处理相同,在此从略。
转为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用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还应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赎回。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条款,达到赎回条件且发行人决定执行赎回权的,发行人一般按照债券面值加上 在“赎回日”当日的应计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债券。赎回表面看是可转换债券在特定条件下的提前偿还,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强制性转股约定。因为临近赎回条件前,债券持有人如不转股将蒙受较大损失。
回售。一般在以下情形出现:一是针对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二是针对拟上市公司,当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前一定时间上市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一般按可转债面值加按约定利率(该利率一般相当于市场上条款相当的不附转换权利的同类债券的利率)计算的持有期利息,再减去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来确定。回售的会计处理与赎回基本相同。
投资可转债的会计处理
由于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工具,企业投资购买可转换债券到 底属于债券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应区分转换前后处理。在转换为股票之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典型的债权性证券,企业应将其视为债权投资,且按照核算债权投资的方法进行所有的会计处理。转换之后,投资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此时应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来进行其后的会计处理。
投资者将债券转换时,所转换股份入账价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方法:一是以所换取股票的市价入账,同时确认转换损益;二是按转换前债券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换损益。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后一种方法处理较为合理,因为债券向股票的转换并不代表本次投资的终结,仅仅是这一持续投资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不到投资的最终处置,所有损益均未实现,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不应确认损益。
转换结束后,核算方法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如果转换后公司只是为了短期持有,则上述分录的借方科目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可,之后的会计处理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