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海运模拟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6-10-20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三、判断题

  1.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

  2.当发生货损后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以索赔人的身份向有关方提出索赔。( )

  3.特殊货物如散装油料、冷藏货及鲜货、活货的订舱,应在进口订舱联系单上列明具体货运温度等要求。( )

  4.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由经检验机构批准的生产厂家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由检验机构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 )

  5.如果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则货物运输由进口商安排,此时班轮定舱工作就可能在货物的卸货地或输入地的进口商办理,这就是卸货地定舱。( )

  6.在集装箱运输中,TEU和FEU二者在集装箱船的载箱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允许装载的货物重量和体积等方面都按两倍关系来进行计算。( )

  7.海运单虽然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但也必须由发货人转让给收货人,以便收货人以此为凭证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

  8.航次租船合同下,若合同规定每天每舱装卸多少吨,其含义是指用船舶具体装卸货物的数量除以每舱装卸率与船舶舱口数的积而得出装卸天数。例如:合同规定“每日每舱装货400吨”,船舶共装卸l0000吨货物,分别装于5个舱内,则装卸时间等于5天。( )

  9.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装货完毕的最后期限。( )

  10.集装箱船载箱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集装箱保有量等的计算单位通常是以20英尺的集装箱作为核算单位。( )

  11.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船舶出租****利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船舶的预备航次。因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船舶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解约日前抵达装货港,承租人不能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船舶出租人赔偿其损失。( )

  12.定期租船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这种租船方式以约定的使用期限为船舶租期,而不以完成航次数多少计算,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约定。( )

  13.航次租船下,WWDSHEXUU术语与WWDSHEXEIU术语相比较而言,前者有利于船舶承租人,后者有利于船舶出租人。( )

  14.在国际海上集装箱货物中,由于港口装卸工人操作不当致使货物受损。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对货主的赔偿责任。( )

  15.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至少有4幅规格不少于250cm×250cm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类别标志(标牌)贴在外部明显的地方,每侧各一幅,前后端各一幅。( )

  参考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l3.×

  14.× 15.√

  四、简答题

  1.请简述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通常有哪几种?

  3.简述提单的定义和主要功能。

  问答题参考答案:

  1.答:要能够起到运输中保护货物的作用,集装箱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IS0标准;(2)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3)箱子各焊接部位牢固;(4)箱子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5)不漏水、漏光;(6)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2.答:(1)装卸时间的分别计算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是对装货港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港的卸货时间分别规定一定的时间,单独计算,不能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也不能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的一种术语。

  (2)装卸时间的统算主要有三种约定方法:

  ①装卸共用时间,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统一合起来使用的一种用语;

  ②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是指承租人有权选择将约定的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加在一起计算;

  ③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是指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用的时间。

  3.答:《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一定义源自于《汉堡规则》第一条第7项,它明确说明了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的功能: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等)以后,承运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就按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即此时提单就是第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收据。首先货物的原始收据不是提单,而是大副收据或者是场站收据。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3)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向提单持有人交货。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功能使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的,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转移。

  五、计算题

  1.出口某商品20公吨(净重),装1000箱,每箱单价为46美元,取得清洁提单,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主发现除短少3箱外,还短量680公斤。计算:(1)货主共遭受多少损失?

  (2)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2.我国某出口商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人出运一票货物,共装10个20英尺集装箱(TEU)。假设从国内某港口到国外某港口的基本费率是USDl600/TEU,PSS是150/TEU,CAF是USD100/TEU。

  计算:(1)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2)如果该出口商要求货运代理人报“ALL IN RATE”,那么“ALL IN RATE”是多少?

  (3)如果该出口商要求货运代理人报“ALL IN FREIGHT”,那么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计算题参考答案

  1.解:货主遭到如下损失:

  [(46美元×3)+(46美元×680÷20)]×110%=1872.20美元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解:(1)应付l8500美元,(1600+150+100)× 10=1850×10=USD18500

  (2)ALL IN RATE是USDl8500.00

  (3)托运人应支付ALL IN FREIGHT的运费是USD18500.00

  六、案例题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共2000箱,已投保水渍险。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凭“已装船清洁提单,,提货时发现下列情况:(1)200箱被海水浸泡过;(2)50箱被雨水淋湿;(3)10箱包装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4)5箱欠交。

  问:上述损失属何方责任?为什么?

  案例题参考答案:

  答:(1)由保险公司负责。这是由于自然火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2)由船方负责。因为这是船方保管货物不善造成的。

  (3)由卖方负责。因为箱内货物短少,而包装完好,这说明货物短少是由于原装箱时少装,卖方理应负责。

  (4)由船公司负责。因为船公司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很明显货物短少是船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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