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分类

发布时间:2016-07-01 00:00:00 编辑:绮珊 手机版

  应届毕业生小编整理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性质与责任分类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国际货运代理这一职业,更多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 ,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二、责任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飞机运输方式的承运人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本文已影响1008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