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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浙江会员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管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法制,结合《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核算的依据、执行制度:
(一)会计核算期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以会计年度;狮子年度:公历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执行范围:浙管会全体会员。
第四条 本制度是浙管会财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全体财务人员及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财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浙管会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财务资料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浙管会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权限履行职责。
第七条 浙管会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须提前30天向相关负责人报告,经协商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协助财务长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参与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
(三)对(基金)筹款活动,服务资金使用,资产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四)协助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对年度财务情况实施审记。
(五)协助财务长和财务结算管理中心制定,修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协助,指导服务队的财务工作,对服务队进行财务专业的技能培训,提高服务队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财务长工作职责,财务长作为所在机构常务理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负责财务机构管理及服务队的财务指导工作。
(一)负责组织财务管理运作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相关制度流程建设。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调整建议。
(三)负责管理财务工作,对服务队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日常工作的指导。
(四)参与涉及经济利益的决策,协助组织各项大宗采购(包括物品采购,项目采购等)的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指导财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六)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状况,协助理事会做好财务换届交接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财务手指结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承担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财务报告。
(三)分别核算浙管会所管辖的各服务队资金,分别核算服务经费和行政经费。
(四)完成年度和狮子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做好年度换届的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财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保证财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二)及时处理会计业务,按中狮联财务要求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
(三)对财务资料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资金运转情况。
(四)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就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资金收支管理,及时准确地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二)资金收付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程序,做到认真、仔细、谨慎,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负责保管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按规定使用和填制本会票据。
第十四条 服务队“司库”工作职责
(一)按时收取并上缴会费及服务经费。
(二)及时收取各项捐助款项,及时上交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三)及时核销各项支出,妥善保管周转资金和票据凭单。
(四)定期与参悟结算中心核对本服务队的资金结余情况,核对各项应收及应付款项,确保服务队财务状况收支健康。
(五)定期向服务队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六)保存财务档案,做好司库换届交接工作。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经费预算是根据浙管会服务和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的原则: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确定与调整变动必须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年度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主席负责制。跨年度活动项目预算必须征得下年度主席同意。
第十八条 在每一狮子年度开始时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联会及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行政经费收入和服务经费收入。
(一)行政经费收入:会员会费收入、会员乐捐收入、捐赠者的自愿捐款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二)服务经费收入:会员及其他社会认识的捐款收入、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狮子用品差价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纳入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服务队的服务经费收入及捐赠着的行政经费收入应100%汇入财务结算中心指定的账户统一管理。
(一)行政经费不允许在慈善晚会以拍卖等方式公开募集,确实需要募集的须先经区会级理事会同意并在晚会现场公开宣布捐款制定用于行政经费。
(二)指定募集的行政经费不能开具财政抵税专用捐款收据,只能开具联会资金往来统一收据,凡已开具财政抵税专用收据的捐款必须按服务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费收入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收费、统一核算,不得坐支,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对各项业务收入设专人复核验证,对收费日报表、收费单据、存根和银行缴款单必须三复核,确保各项业务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账;对领用的收费单据或发票,要建立登记领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服务队因服务筹款、收缴会费等需要一般都会设立一个暂收款账户。账户通常由队长、秘书长或司库的名义开设。服务队暂收款账户开户人必须填写服务队账户使用承诺书,并由开户者本人签字,承诺账户款与本人无关,属服务队经费,并由当届队长、理事等人签字。开户人和持卡保管人要求分开,便于服务队财务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