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2017-04-10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采购管理随着对前期大量订单的经验总结和汇总以及管理技能的提高,管理人员意识到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行政机关采购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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