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1. 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 自愿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 境内投保的原则
5. 公平竞争的原则
6. 专业经营的原则
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1. 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
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2. 学法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要求: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