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7-01-11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稳定的大局。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1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主要因素

  1.1施工企业忽视对员工的教育,安全管理欠缺,管理不当

  建筑业生产活动周期长,施工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劳动强度大,企业负责人对安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投入未必会出事,节省下来就是利润”,忽视对安全管理,缩短安全员人数,克扣员工保险等行为。对施工工人进场不培训便直接上岗,相应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意识和常识,不能同步到位。

  1.2施工工人法律意识差,安全知识欠缺

  施工工人大部分是农民,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方式不能满足适应建筑业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他们在进场前,未经过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法律观念,导致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失。

  1.3建筑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管理不规范

  我国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轻,法制不健全,没有震慑力,法制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造成人们法不责众心理,出现官商勾结的现象。此外,市场分包转包现象严重,压缩施工成本,偷工减料,造成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1.4监理擅离职守,监管不到位。

  监理单位忽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对于组织的安全大检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也误导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监理单位没有一套自身的管理体系,造成徇私舞弊,擅离职守行为的泛滥。

  1.5发包、设计单位忽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

  建设单位在将施工项目承给中标人后,很少对企业进行监管,中标人将施工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于这种行为熟视无睹。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对于易发生事故的工程,未提出相应的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施工及操作人员素质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进行,对工程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首先,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尽责,消除那些易发生事故的因素,提高对员工的安全文化教育。例如,员工在进场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监理,建设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措施,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性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公众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生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地安全教育。除了类似的这类安全教育以外,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作出一系列的视频和照片交到相应的管理部门,一方面证明本企业对安全性的重视,更重要的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另外,施工企业还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施工现场应当增加有经验的安全员和管理人员。由于施工现场范围大、工种多,增加安全员和管理人员,不仅可以减少安全盲区,也更有利于解决施工中的问题,通过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分片分区的管理与安全监督,发现有安全处隐患的场地,进行及时的修补,可以及时拯救施工现场突发情况。因此,搞好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做到长效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2.2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施工员工应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我国大部分建筑业从业人员65%是民工,这些民工基本上都是由农民直接转化为工人,他们对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有些民工未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便开始上岗工作,甚至进行特殊的工作岗位。因此,施工员工法律得不到保障,对安全意识淡薄,易发生安全事故。此外,一些工人工作的工作职责范围不同,应要求施工企业进行对其进行保护。工人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措施保护,从而保护员工的身体和生命。最主要的是施工人员本身应自觉学习和接受安全知识教育,了解施工的危险性,提高自身的谨慎性,办事不大意,不马虎,在施工现场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及时上报管理人员要求整改,未整改的应告知监理或有关部门,从而达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目的,从“要我遵章守纪”转变为“我要遵章守纪”的理念。

  2.3规范市场管理,完善安全法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的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赋予的安全责任是违法;企业不认真的落实《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违法;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是违法;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部门,不认真的执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不认真查处各种违法《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也是违法。我国招投标市场出现私下串标,低价竞标等现象,违反了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在中标后,将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压低了施工企业的利润,导致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减少安全管理投入。一些人认为“不投入未必会出事,节省下来就是利润”从而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不能得到保障,这一系列恶性循环现象。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和管理,施工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量刑尺度较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强,没有震慑力,一些人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着官商勾结,官官勾结的腐败现象。从而进一步助长了业主的违法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改善执法环境,做为我们公民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者发挥网上舆论的作用,保护国家企业的经济和员工的生命财产。

  2.4监理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控制

  质量和安全两者有时很难明确分开,施工现场每一方面的内容都与监理单位紧密相连,监理单位不仅要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控制,而且要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促进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重视,安全监理发现工程建设中,对工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防护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法律,行政,技术,经济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因此,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中的地位重要性可想而知,工程建设安全监理不仅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和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还要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本身职责范围,实施监理。

  2.5建筑方认真负责,设计方考虑周全

  建设单位应当了解承包人信誉与资质条件,防止投标人在中标后,购买材料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采用的安全措施不当等,造成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对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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