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00 编辑:少芬 手机版

  陕西省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开始了,为帮助大家了解陕西体育考试最新消息,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陕西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符合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且已完成报名手续,具有体育运动要求的身体素质和基础,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

  二、考试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体育专业课全省统考和文化课全国统考。

  (一)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西安体育学院(西安市含光北路65号)负责组织实施。省招办和西安体育学院有关负责人组成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课统考领导小组,负责对体育专业课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体育专业课统考办公室设在西安体育学院招生办。

  1.报名及考试时间

  各市(区)考生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市(区)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渭南、榆林

4月11日9∶00—14∶00

4月12—13日

安康、杨凌

宝鸡、咸阳

4月13日9∶00—14∶00

4月14—15日

商洛、延安

西安

4月15日9∶00—14∶00

4月16—17日

汉中、铜川

  专业课考试编组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各市(区)考生人数预先设定,随机为考生编排考试组别和考试时间(与考生现场报名时间无关),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生须知请考生认真阅读本人的《专业课考试准考证》。

  各县(区)招办要安排考生所在中学对其进行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教育,并通知考生按时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体育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按时到体育专业课统考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专业课考试费。体育专业课统考办公室要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居民身份证》、《体育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和高考报名信息库中的照片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制发《专业课考试准考证》。

  考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程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名、检录、考试的,以及测试中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问题的,责任自负。

  2.考试项目

  共4项,分别为: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3.测试方法

  所有考试项目全部采用电子测量设备进行测试。各项目的数据测量、显示、传输、打印、保存、统计等全部使用计算机自动完成。测试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4.计分办法

  按原国家体委《1989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执行。

  考试成绩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www.sneac.com)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二)文化课考试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与理工类相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体育类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由县(区)招办安排,与其他科类考生同期进行。

  四、填报志愿

  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方式和时间与其他科类考生相同。体育类志愿必须填报在提前批次,其中本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本科(体育理)”栏内,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在“艺体类提前专科(体育理)”栏内。体育类考生在提前批次只能填报体育(理)专业,填报其他类别专业属无效志愿。在其他批次可填报理工类志愿。

  五、录取

  招生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全部志愿录取结束后计划仍未完成,省招办将向社会公布缺额院校及专业,达到录取标准且未录取的体育类考生可填报征集志愿。

  体育类录取分本科和高职(专科)两段进行。其中本科专业在本科第一批录取前进行,高职(专科)在本科第三批录取前进行。未被体育类录取的考生,可按其填报的理工类志愿参加其他批次的录取。

  体育类文化课与专业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2017年体育类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划定。

  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市、县(区)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廉洁自律的同志负责该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要广泛宣传体育专业招生政策和专业课考试办法,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新生进校时的资格复查,确保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西安体院学院要建立健全考试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责任到岗到人。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要主动申请回避参与本次考试工作。要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各项目测试前要安排专人认真仔细地核查考生身份,坚决杜绝代考等作弊行为。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问题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对在体育类专业课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考生和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已影响873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