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申报表,上传个人证件照须为高考报名或近期未经PS的照片。未按要求填写、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报名材料,不再寄送纸质材料。所有材料提交后不得修改。
(1)个人陈述(不超过800字),重点描述学科特长表现及发展潜质;
(2)由报名系统生成,且经中学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南京大学2017年普通自主招生申请表》扫描件;
(3)经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高中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扫描件;
(4)证明考生符合我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及有助于显示考生具备所报考专业(类)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的相关材料(竞赛获奖证书、研究成果、发表文章等)原件扫描件;
(5)有助于体现考生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的其它证明材料扫描件。
3.因证明材料过多不便扫描上传的(如出版物),可先上传证明材料首页扫描件,然后将完整文本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并附上《南京大学2017年普通自主招生申请表》签字盖章后的原件。证明材料须确保在报名截止前寄达,接收后不予退回。
注:提交的证明材料扫描件,须与《南京大学2017年普通自主招生申请表》中所列项目一一对应。
四、审核
报名截止后,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考生高中阶段思想品德状况、获奖情况、研究成果、发表文章等所展现出的学科特长和发展潜质,以及个人兴趣、专家推荐意见、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对报名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确定测试资格名单,并于4月底公布。
我校将对考生提供的学术成果(如论文、出版物、文学作品等)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造假或非考生本人创造发明,立即取消相关学生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规处理。
五、测试
获得自主招生测试资格的考生于6月10-11日到我校仙林校区参加综合能力测试。测试包括笔试(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和面试。笔试主要考查学生运用已有知识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发展潜力。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60%、40%计入总成绩。其中报考“学科竞赛类”并获得测试资格的考生免笔试,只需参加面试(单独计算成绩)。在校测试过程全程录像,专家组成、分组情况和学生面试顺序均由抽签随机确定,确保测试环节的公平公正。
六、资格认定及优录政策
按照“全面衡量、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招生专业(类)的测试人数和考生测试成绩分类别、分专业划定优录资格线,确定优录对象名单。经我校测试认定为“优秀”者享受一等优录政策,“合格”者享受二等优录政策。优录对象公示总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2倍,其中享受一等优录政策的人数比例不超过公示总人数的40%。具体优录政策如下:
一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可直接录取;
二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南京大学最终模拟投档线线下20分内可直接录取,模拟投档线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提供。
其中,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以及其他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按照所在省份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执行。上海市、浙江省二等优录政策分数以报名系统公布的认定结果为准。江苏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
七、公示及录取
1.学校严格执行三级信息公开制度,自主招生测试资格名单、入选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进行公示。
2.未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将依据经公示的优录条件及专业进行录取。
3.我校2017年自主招生不再与考生签订书面协议,报名系统内公布结果或我校本科招生网公示结果作为自主招生录取的最终依据。
4.学生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若存在虚假内容或隐匿可能对学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E-mail:aonju@nju.edu.cn
微信公众号:ndzsxlj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23
九、监督
1.学校建有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阳光招生”有关规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自主招生资格审核、测试选拔、录取等招生过程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举报邮箱:jw3@nju.edu.cn。
2.对于工作人员或考生在自主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严肃处理。
3.我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自主招生事宜和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
十、本简章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南京大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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