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55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形势下,行政审批、行业准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方面正在改革探索中。此次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对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据了解,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经过30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作为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是行业发展至今,却没有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行业发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针对评估而专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但该法规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于评估立法的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资产评估法草案。我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草案于201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时隔两年后,草案于2015年8月提交三审。此次,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最终获得通过。
对于这部历经十年才得以出台的行业大法,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说,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度研究论证,反复协调沟通,不断引起共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作出的规定,应当说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遏制目前资产评估乱象
“我们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目前一些资产评估的乱象。”龚繁荣说。
对于制定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性以及重要意义,龚繁荣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与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最后,是行业自我发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的需要。目前,评估行业存在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情况,这些都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
确保法律衔接统一名称
据了解,在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资产评估目前特指是财政部门管理的评估领域,因此建议修改资产评估法的名称,以避免引起误解。但最终表决通过的法律名称并没有修改。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的解释是,主要是考虑到要确保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黄薇说,关于资产评估法的法律名称,确实在立法过程中有过一些不同意见,立法机关也进行了认真而反复的研究,最后之所以确定使用“资产评估法”这样一个法律名称,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有七部法律,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用了“资产评估”这样的表述。
“在这些法律中,资产评估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还包括现在由五个部门分别管的六大评估领域,比如,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等,是个广义的概念。”她举例说,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显然是针对所有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针对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将制定完善措施和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正在加紧实施,带来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开放的问题,但是,在新出台的资产评估法中,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
对此,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
按照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这就意味着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同时,资产评估法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那对于涉足资产评估行业的外籍人士和外国机构该怎么样规范管理?依据在哪里?
赖永添说,根据现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不同专业评估统一框架
此次在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个被一直反复论证、反复研究的焦点问题,那就是如何解决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为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都比较强。
“资产评估法是我们现行管理体制下作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地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龚繁荣解释说,此举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因此,资产评估法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