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裁决。
A.国务院主管部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C
【解析】P6“(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情况”第2段。
2.某施工设备经销商规定其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施工企业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遵守公司规定,但王某本人按每台50元补贴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王某行为的法律定性是( )。
A.合法行为
B.无权代理
C.不正当竞争
D.滥用代理权
【答案】A
【解析】原题为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题。本题重点其实是考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教材P92“三、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2行),非为考核无权代理或滥用代理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属于大纲要求内容,本题应作为超纲题对待。
注意“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作为受贿处理。本案的补贴如实入账,不得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P16倒数第4段。
4.施工企业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来施工企业无力还贷,经诉讼后其抵押房产被拍卖,拍得的价款为150万元,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为20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10万元,则拍卖后应返还施工企业的款项为( )万元。
A.10
B.20
C.30
D.50
【答案】B
【解析】P37“(三)抵押的效力”第一段。拍卖所得为150万元。抵押权人就主债权1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0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0万元优先受偿。
5.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经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在此合同中,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出租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
6.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设备后交付承运人运输,未按约定给付承运费用时,承运人有权扣留足以清偿其所欠运费的货物,承运人行使的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答案】C
7.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答案】A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
B.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C.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
D.质量监督部门
【答案】A
【解析】P271倒数第2段。
9.因企业分立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按( )。
A.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B.降低一级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C.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D.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答案】D
【解析】P62“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第2段。
10.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
A.赵先生2010年1月入职丁企业后,该企业在2010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张女士于1991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C.王先生于1989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D.李女士已经连续与丙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答案】A
【解析】P137案例上一段。
1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为( )
A、竣工验收合格后
B、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C、竣工验收时
D、交付使用时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命题热点。P297“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第一句。
12.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拒绝提交,则应( )。
A、按中标无效处理
B、视为放弃投标
C、按废标处理
D、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答案】D
【解析】P96最上面“三、履约保证金”第三行。
13.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政府规定2010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休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休息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合计( )元。
A、560
B、1360
C、800
D、1120
【答案】B
【解析】P148第3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14.对于土方开挖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经( )签字后实施。
A、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
B、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负责人
C、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D、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答案】C
【解析】P229正中间“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2行尾巴。本段落为命题热点,有三个要点应把握,轮番命题:哪两个人签字?哪三类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谁组织专家论证?
15.当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C、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有责任的分包单位追偿
D、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P101“四、总分包的连带责任”,这题每年都考,但是有越出越烂的迹象。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订作一批预制板,乙开工不久,甲需要将预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关于甲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D、甲不用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P161最下面“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一行。
17.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管制
B、赔偿损失
C、返还财产
D、罚款
【答案】D
【解析】P45~46,A属于刑罚,BC属于民事责任,D属于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种类的区分,每年考1分。
18.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B、承揽人不再承担责任
C、承揽人与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D、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答案】D
【解析】P160下面“(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第4行。
19.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乙所欠220万元债务减少为200万元,乙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2个月后,乙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B、甲应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D、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答案】A
【解析】P323正中间“(三)执行和解”,考过4、5次了。
20.某项工程2007年开工,2008年年底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009年跳槽到其它公司。2011年王某被发现由于其故意在该工程施工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造成了一般质量事故,关于王某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不应追究王某的行政责任
D、应追究王某的劳动责任
【答案】无正确答案
【解析】本题不严密,考核P276“四、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及 P81“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本条款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违法行为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应作出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C错。
《刑法》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意,本案中王某的违法执业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A错。
D错,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劳动责任的说法。P141正中间“(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能等同于一种民事惩戒措施。何况本案中,劳动者已经离职,不存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题,命题人明显是将B设置为正确选项。命题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或教材P45“一、民事责任的种类”第3行,“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王某不是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我认为建设单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而不同意那种建设单位可以直接要求项目经理王某赔偿损失的观点。
也许命题人的理解是建设单位就质量问题向施工单位主张后,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向有过错的劳动者追偿。我也不同意,因为与大多数人理解相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未规定过劳动者在工作中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或追偿的制度!这不是法律漏洞,法律不作该规定自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