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7-02-09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考试考查应考人员掌握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程度,以及运用不动产权利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不动产确权问题、解决不动产纠纷的能力。下面是具体的考试大纲,欢迎阅读!

  第一部分 不动产与不动产权利概述

  一、不动产的特征与分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不动产基础知识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不动产的特征

  2.不动产的分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不动产的特征。

  了解:不动产的分类。

  二、不动产权利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不动产权利基础知识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不动产权利的特征

  2.不动产权利的分类、设置原则

  3.我国不动产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4.国外及有关地区不动产权利制度借鉴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不动产权利的特征、分类、设置原则,以及不动产权利产生和变动生效的要件。

  熟悉:我国不动产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

  了解:国外和有关地区不动产权利制度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不动产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国内外不动产所有权基本理论和发展演变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不动产所有权的特征与分类

  2.国外和有关地区不动产所有权的发展演变

  3.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发展演变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不动产所有权的特征与分类。

  熟悉: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发展演变。

  了解:国外和有关地区不动产所有权的发展演变。

  二、土地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国家土地所有权特征与范围,以及主体、客体、权利取得、权利内容、权利限制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取得、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灭失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征与范围,以及主体、客体、权利取得、权利内容、权利限制。

  三、房屋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特征、设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建筑物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2.构筑物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建筑物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了解:构筑物所有权的特征、设定与内容。

  四、森林、林木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森林、林木所有权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特征与分类

  2.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灭失,以及权利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取得与灭失。

  了解:森林、林木所有权的特征与分类。

  五、相邻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基本内容的掌握、熟悉、了解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相邻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2.相邻关系的的主体、客体、内容与限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相邻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与限制。

  了解:相邻关系的特征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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