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7-02-09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下面是《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事实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

  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

  4.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一般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

  五、时效与期间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时效的种类

  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期间的计算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时效的种类。

  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了解:期间的计算。

  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3.监护

  (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2)监护人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终止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

  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

  二、法人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法人的基本特征

  2.法人的分类

  3.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

  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

  三、非法人组织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3.合伙

  (1)合伙的特征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

  (3)合伙的责任承担

  (4)入伙和退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

  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

  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代理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权

  (1)代理权的内容

  (2)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3)代理权的终止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代理权的行使限制、终止。

  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了解:代理权的内容。

  二、代理的种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各类代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各类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各类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

  了解:各类代理之间的区别。

  三、无权代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无权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无权代理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无权代理的特征

  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熟悉:无权代理的法律要求。

  了解:无权代理的特征。

  四、表见代理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熟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了解:表见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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