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根据设备监理合同独立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合同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设备工程服务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承担相应赔偿。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2、对有关方案、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质量审查权。对不符合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定标与签订合同
1)定标
确定中标人的权力由设备采购招标人行使,也可由招标人将此项权力授予评标委员会行使。被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经过评议并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的合格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权利。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备工程承包合同最后文本的合同
(一)最终双方签署的合同应在原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补充合同澄清阶段承包商确认的内容和合同谈判阶段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而后形成一个正式文本。
合同补遗则是在合同谈判后根据谈判结果形成的,而且按一般法律惯例合同补遗优先于合同其他文件,因此双方对合同补遗的起草、定稿都相当重视。
(二)关于合同协议的补遗
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谈判的结果一般以“合同补遗”的形式,有时也可以以“合同谈判纪要”形式,形成书面文件。这一文件将成为合同文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它最终确认了合同签订人之间的意志,所以它在合同解释中优先于其他文件。为此不仅投标者对它重视,业主也极为重视,它一般是由业主或设备监理工程师起草。对于经过谈判更改了招标文件中条款的部分,应说明已就某某条款进行修正,合同实施按照“合同补遗”某某条款执行。
(三)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供应商应按规定及时递交履约保函或担保,并要求业主退回投标保函;同时,如果有动员预付款,设备供应商还应递交预付款保函,以争取早日获得预付款,做开工准备工作。
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收到设备供应商的履约保函后,业主即应尽快将投标保函退还设备供应商和其他未中标的投标者。
关于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代建合同究竟属于“委托合同”还是“承包合同”?一方面,代建单位得到的是“代建管理费”、对代建单位权限的制约条款繁多、节余资金只有“部分”归代建单位,这些似乎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超出概算的投资,代建单位需“全额”赔偿这点上,代建合同又似乎是“承包合同”。也许是因为法律性质的不明确,使得代建单位在争取作为民事主体“合法平等”的权利时显得尤为艰难,代建单位享受“委托合同”的权利,却承担“承包合同”的责任,也是导致代建合同部分条款责、权、利不对等的根源所在。代建合同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还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障碍。
如果政府在完善代建制相关政策法规时,能首先解决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也许与之相关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