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话语音系统中,按照传统的教学理论和认识,声母、韵母、声调从来就是“平起平坐”,旗鼓相当的,八十年代末期,甚至还有人主张“声母、韵母的重要性远在声调之上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普通话水平测试声调作用及地位,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声韵中心”论的误导
在普通话语音系统中,按照传统的教学理论和认识,声母、韵母、声调从来就是“平起平坐”,旗鼓相当的,八十年代末期,甚至还有人主张“声母、韵母的重要性远在声调之上的”。基于上述认识,我国从五十年代中初期开始的普通话语音教学,基本上就是依照“声(母)、韵(母)中心”模式延续至今的。比如,普通话语音教材内容的顺序是声母、韵母、声调,而且声母、韵母的篇幅大大超过声调,课堂教学讲完了声母、韵母,课时所剩无几,哼几节“山明水秀”、“万里长征”,语音课便收了场。
那么,“声韵中心”论是否客观地摆正了声、韵、调在普通话语音中的应有地位,是否正确地反映普通话语音的内在规律呢?结论当然是否定的。
我们知道,汉语是有声调的语言,声调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别特征,使汉语明显区别于印欧语系的语言;其实就汉语本身而言,声调也是区别不同方言(包括普通话)的一把重要标尺。比如说,一个讲普通话的人跟几个讲方言的人(分别来自沈阳、天津、保定、郑州、武汉、长沙)在一起谈天,请一位有一定语音知识的人来判断这七个人谁讲的是普通话,谁讲的是何处方言,只需10秒钟就可以做出准确判断,依据是声母?韵母?声调?词汇?语法?当然只能是声调。因为词汇、语法差异很小,声母、韵母“大同小异”,这样,区别不同方言差异的担子就直接落在了“声调”的肩上,声调自然而然地就成了区别不同方言(包括普通话)的一把重要标尺。胡明扬先生曾经指出:就我国北方方言来看,不少北方话范围内的地点方言的音系和普通话没有多少区别,仅仅声调的调值不同而已4。这也就是说,不同方言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声调方面,当一个河北保定人把保定方言的声调换作郑州方言时,他讲的话,也就是郑州方言了(至少在官话区是这样)。换句话说,当一个郑州人把郑州方言声调换作普通话声调时,他所讲的,也就是普通话了。这就不难看出,在普通话和方言语音系统中,声调的作用远在声母、韵母之上,忽略声调的重要作用,或把声调与声母、韵母摆在同一个平面上,或把声母、韵母的地位摆在声调之上,都没有正确反映汉语语音系统中声、韵、调的内在规律和应有地位。声调既然是汉语方言(包括普通话)语音的重要特征,那么,抓住声调,才是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
当然,让声母、韵母、声调平起平坐,把声母、韵母的作用摆在声调之上,或是说形成“声韵中心”论,也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比如,从语言理论的角度讲,汉语声母、韵母的研究比较充分,声调的研究比较薄弱,声调作为非音质音位,它主要是通过大脑的“语言机制”控制声带,凭语感来“发音”的,这就有点玄。其次,声调不是“独立实体”,它必须依附于韵母(也有人认为主要依附于韵腹),这也增加了声调教学的难度。另外,声调在连读中的变化,加大了声调的“不确定”因素。也正是由于这种种原因,对声调的研究很不充分,如声调的作用是50年不变,还是停滞在“声调有区别词义的作用”阶段;而声母、韵母的研究内容比较充实,也比较容易说清楚,客观上造成了三者“平起平坐”,甚至声母、韵母的作用还大于声调的“现实”。总之,由于客观上造成的既定事实,数十年来,承传延续,“声韵中心”论的观念,在客观上也不会不影响到今天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理论和方法。
二、声调作用“举足轻重”的认识和例证
我们认为,在普通话语音系统中,声调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而声母、韵母不可能起这样的作用。
2.1·声调是区分方言和普通话的重要标尺
例1:1995年以前,我们开设普通话课,结业考试内容之一,是读词语,说一段话。在进行普通话语音考试时,往往会出现下述现象:有的学生认读词语、讲话时,一口方言,一经提示“别太紧张”,这时,恢复常态的学生改用普通话声调,还能较好的通过普通话考试。这就是说,当一个人把方言声调改做普通话声调时,他的话,也就成了普通话了。道理很简单:“普通话声调是普通话最显著和最基本的特征” 5。声调决定着一个人讲话的性质,如果讲的是普通话声调,那就算是普通话了,声调是方言的,只能算是方言。
例2:我们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全院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学术委员大会上,让A(武汉人)用普通话读一篇短文,再让B(郑州人)用郑州方言读同样一篇文章,然后请在座的老师来判断这两个人谁讲的是普通话,结论是清楚的:一百多位老师异口同声的指出A讲的是普通话,尽管他z、zh不分,n、l相混,但他讲话的声调还是普通话声调,人们认为他讲的是普通话。而B讲话的声调是郑州方言声调,尽管他讲话时,声母、韵母与普通话的声母、韵母几乎没有什么差异—z、zh分明,n、l不混,但是没有一位老师认为他讲的是普通话。
例3:1991年,在深圳召开的双语双方言研讨会上,有一位青年研究生对“推广普通话”持有异议,认为没有必要。而香港的一位老先生在发言时,顺便点了一下这位青年学者:“如果我在这里不讲普通话,恐怕我们就无法进行交流了。”6说实在的,这位粤方言口音很重的老先生,普通话讲得很拗口,但声调是普通话,大家也大体能听懂。无庸置疑,这位著名的学者也认为“声调”使他的语言成了普通话了。
例4:2001年,在澳门召开的“方言与语言研讨会”上,我们介绍了“声调中心教学法”的基本观点。我们发言后,澳门理工学院一位专门教授普通话的张老师,认为“观点新颖”,“但有待考察”。我们请她继续听大会发言。几位港澳的老先生登台发言后,这位女士基本上同意了我们的观点:“看来你们的观点是站得住脚的,我听了这几位老先生的发言,他们的声调虽然不太标准,但还是普通话的声调,他们讲话的声母、韵母就不好说了”7。
2.2普通话声调水平基本上决定了一个人普通话的等级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当然不能忽视声母、韵母的测试。但事实是,一个人讲话的声母、韵母正确率,不能决定其普通话的等级水平,只能是其普通话水平高低的重要参考项。有的例子相当有说服力。1986年,湖北省文改办组织的一次普通话学术会上,湖北仙桃师范一位青年教师的发言,其悦耳的音色,带京腔的普通话引起了众人喝彩。而实际上,这个青年的普通话主要是声调比较好,声母则z、zh有时不分,n、l时有相混8。这就说明,一个人普通话声调的水平,大体反映着一个人的普通话水平。就我们对五千余名学生(1995年以前所做的统计)进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结果看,有以下规律:
a、普通话声调标准的,普通话一定比较好,其声母、韵母情况则要么是也很标准,要么偶有差错,要么差错不多。
b、普通话声调差的,普通话必然差,其声母、韵母情况则有两种:有的是声母、韵母也很差(南方人常见),要么声母、韵母差错不多(北方人常见)。
c、声调是方言声调的,一定不是普通话,其声母有的与普通话相差 多(官话区常见),有的与普通话差异很大(南方方言区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关于声调在普通话语音系统中地位远在声母、韵母之上的看法,已经不再是一家之言(尽管有些权威人士仍不认可)。如,国家教育部推普处处长袁钟瑞先生就说过:普通话的声调反映着普通话的基本面貌9。中央文明办和国家语委合编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读本》也认为:“声调是辨别普通话与方言以及不同方言的基本标志,是一个人的语音面貌。调值到位了,哪怕声母、韵母的发音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语流上下的帮助,其他方言区的人也能大致听懂你的意思,就是说人们就承认你说的是普通话。反过来,北方话广大地区,特别是东北、内蒙古东部、河北、天津等地方的方言比较好懂,的但是由于调值不是普通话的调值,我们只能说那是方言不是普通话。”10故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普通话声调决定着一个人所持语言的的基本面貌(是普通话还是方言),由于声调的规范程度又直接影响一个人普通话水平的高低,实际上也就基本上决定了一个人普通话的等级水平。
2.3·“声调中心”论的形成
1986年,我们曾提出过进行普通话教学的新方法《普通话声调中心教学法》1989年,该项成果获得湖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1其后,至少在湖北省内,一些院校编写“现代汉语”、“普通话口语”、“普通话基础知识”等教科书,以及近年来湖北省出版的普通话测试用书等近80万册,都已普遍接受了“普通话的四个声调是普通话语音最显著和最基本的特征”这一观点。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刘兴策教授曾明确指出:“普通话四个声调是普通话语音最显著和最基本的特征这一观点,从理论上看这是完全正确的”。12著名语言学家邢福义先生,则肯定了“普通话声调中心教学法”、“反映了可贵的创造精神”。13
1996年,我们出版的专著《普通话声调中心测试法》,也得到了詹伯慧、李宇明等先生的充分肯定。詹伯慧先生说:“这是一本富有针对性,锐意在测试理论、方法上有所创新的‘推普’用书。作者立足于广大北方方言(官话)的实际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测试体系,无疑将受到语文学界的重视。”14
而且,我们的“声调中心”论还在不断深化和完善。我们在强调重视“声调”的同时,又提出了“腔调”理论:“普通话腔调是以普通话四个声调连读形式为核心,包括变调、轻声等在内的整体性语音特征,是普通话声调系统基本因素的有机组合。”15“腔调”理论强调要重视语流中声调连读的变化,对普通话教学、测试有重要意义。这也得到了全国多所师专现代汉语教师的充分肯定16。
2.4、“声调中心”论在普通话教学中的效果
1986年,我们提出了“声调中心教学法”以后,一直坚持在学校应用并逐步向社会推广,湖北监利示范、湖北仙桃师范、湖北钟祥师范、湖北沙洋师范(今师专)、湖北孝感师专、湖北黄冈师院等院校的许多老师都是“声调中心论”的支持者和实践者。荆门大学郭荣华老师说:“我很赞成王教授的‘声调中心’说。就现代汉语范围来说,声调是一种语言(如普通话)或方言语音的最显著和最基本的特征。”17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荆州师范学院普通话教师十多年来一直采用“声调中心教学法”(以声调为中心组织教学)进行教学,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教学效果。1997年湖北省高等师范院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来,从1997到1999年,在由湖北省测试中心直接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看,我们学院连续三年,优分率(一级)、合格率(二级)在全省15所高等师范院校中名列前茅;取得这样的成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声调中心教学法的作用功不可没。
三、“声调中心”论在普通话测试中的应用
1996年,我们出版了专著《普通话声调中心测试法》。我们构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框架,虽然没有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全部实践,但它强调突出声调、腔调在普通话教学中的重要地位、有重要作用的理论、作法,在普通话教学、训练中已经得到实施。而且,《声调中心测试法》强调声调、腔调在普通话测试中有重要意义的观点,在湖北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在第四项,评判“说话”项的“语音面貌”时,就有声调、腔调的内容:“三档,扣4-6分,普通话腔调较好,有一类系统性错误,但能部分区分······”,“四档,扣7-9分,方言腔调比较明显,······”,“五档,扣10-12分,方言腔调很明显······”。18实践表明,普通话测试员用“腔调”标准来评判受试者“说话”项的语音面貌等级,可操作性强,是简便可行的。
四、关于把“声调中心”论引入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判的建议
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引入“声调中心”论,可信度强,有科学性,这在湖北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已经得到了验证。我们不能也不想把这种理论、方法强加于人,但提出我们的建议还是可以的。
4.1·在字、词认读项中评判声调的规范程度
办法:在认读单音节字词、双音节词语中,对声调的判断,应该侧重于整体的“声调水平”,因为单个字、词的正误,起不了多少作用。比如说,对声调只作为相应的“等级水平判断”。如判给60分—70分—80分—90分—95分等。
4.2·在“朗读”中,评判腔调水平等级
“朗读”是音节连读形式,又有文字依托。该项应着重考察声调连读时“腔调”的水平等级可按60—70—80—90—95等记分。
4.3·在“说话”项,设腔调水平等级分
“说话”是唯一没有文字依托的考查项,受试者的声母、韵母问题在前三项已经得到验证,在“说话”项中再去(采用量化的方式)判断音节声母、韵母的正误,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而用普通话腔调水平“来评判‘说话’的语音面貌,将其划分作三级六等,是简便可行的。这种判断,、有相当的“模糊性”,用腔调规范程度来划分三级六等,虽然是模糊的,但确定了“纯正(一甲),规范(一乙),比较规范(二级—参考声母、韵母情况分出甲、乙),不规范(三级)—参考声母、韵母情况)”这些等级标准,就有了相当的可操作性。
4.4·关于“等级”划分的几点认识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中的等级划分可操作性不够强。这里我们想用“声调中心”论对宋欣桥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平分中的几个问题》19一文中“对普通话水平等级基本特征的把握”谈几点想法:
4.4.1·关于三级的基本特征
我们认为,三级水平的普通话方言色彩浓重,带有比较明显的方言腔调,(但基本上属于普通话腔调)。
4.4.2·关于一级甲等的基本特征
我们认为,一级甲等是纯正的普通话,主要是普通话腔调纯正,不带任何方言色彩。
4.4.3·关于一级乙等的基本特征
我们认为,一级乙等也是标准的普通话,一级乙等的普通话,普通话腔调规范,但规范程度略次于一级甲等,高于二级甲等;允许语音(腔调或声母、韵母)上带有不明显的方言色彩。
4.4.4·关于不入级水平的确定
我们认为,不入级的就不是普通话,是方言,其基本的特征是,声调完全是方言声调(或腔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