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国各地职业经理评价考试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合格的职业经理人才,依据《职业经理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职业经理研究中心,共同组建职业经理评价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职业经理评价培训及考核等工作。职业经理评价等级共分三级:初级职业经理、中级职业经理、高级职业经理。
初级职业经理:
具有经营管理知识,在经济组织中实施一般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中级职业经理:
运用经营管理知识,一定的实践经验,从事重要管理工作,以经营管理为职业,受聘于经济组织的人员。
高级职业经理:
具有经营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聘于经济组织,对法人财产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并承担保值和增值责任,以经营管理企业为职业的人员。
申报资格条件
高级职业经理申请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管理工作满8年;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7年,从事管理工作满5年;
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管理工作满3年;
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位,业绩显著,获得社会认可的相关人员;
企业的规模和管理资历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
获得中级职业经理资格2年(含)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并由原、现任企业或组织出具推荐证明,经审查通过者。
中级职业经理申请条件: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工作满8年,其中从事管理工作满5年;
取得国家承认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管理工作满3年;
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管理工作满2年;
担任企业中级管理职位,业绩显著,获得认可的相关人员;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之一并由原、现任职企业或组织出具推荐证明,经审查通过者。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之一并由原、现任职企业或组织出具推荐证明,经审查通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