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曲棍球运动却是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并于1908年伦敦奥运会首次成为正式比赛项目,1928年成为固定比赛项目,1980年增加了女子项目。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的30年间,印度几乎垄断了所有世界冠军,夺得了从1928年到1956年共6届奥运会金牌。
I.比赛场地和器材
1. 比赛场地
1.1 比赛场地为长方形:
a. 长91.40米(100码);
b. 宽55.00米(60码);
c. 按比赛场地示意图清楚地划线,以白色为宜。
1.2 所有标志线均为75毫米(3吋)宽。它们属于比赛场地的一部分,应按全长划出:
a. 场地周边的两条长线(91.40米)称为边线;
b. 场地周边的两条短线(55.00米)称为端线;
c. 端线上两个球门柱之间的部分称为球门线。
端线外和边线外应分别留出至少5米和4米的缓冲地带。
1.3 其它标志线:
a. 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线;
b. 连接两条边线的两条22.9米(25码)线:该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近侧端线外沿的距离为22.90米(25码);
25码线与相关的边线和端线所包含的区域,包括25码线本身,称为25码区。
c. 在每条边线的外侧分别划出平行于端线、长300毫米的标志线,标志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为14.63米(16码);
d. 在每条边线的外侧分别划出平行于端线、长300毫米的标志线,标志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为5米;
e. 在球门柱两侧的端线外侧、距近端球门柱外沿5米和10米处分别划出300长毫米的标志线(上述距离均为标志线外沿至球门柱外沿的距离);
规则1.3c、d、e规定的标志线已由场内移至场外,自2001年起实行。同时,规则1.3e中的尺寸也已改为公制。这些修订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新建的和重新划线的场地。不过,按过去的规则划好的场地可以继续使用。
f. 在端线外侧、距端线中点1.83米处分别划出150毫米长的标志线(上述距离为标志线内沿至端线中点的距离);
g. 在球门的正前方划出一个直径为150毫米的罚球点,该点的中心至球门线内沿的距离为6.40米(7码)。
1.4 射门弧:
a. 在端线的中点正前方、平行于端线、距端线14.63米(16码)处划出一条3.66米(4码)长的标志线(上述距离为标志线外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
b. 以相对的球门柱的内侧前角为圆心,向两侧延伸该线,使其与端线相交,各形成一个1/4圆;
c. 这些线称为弧线,它们所含的空间,包括它们本身,称为射门弧(在规则中简称为“弧”);
d. 在距弧线外沿5米处划出虚线。射门弧外沿与虚选外沿之间的距离为5米。每段实线长300毫米,两段实线之间的距离为3米。弧线正前方为虚线的实体部分,与端线相交处为虚线的空白部分。
自2000年6月1日起,已经要求国际比赛的场地必须有这些虚线。其它比赛是否采用,由各国协会自行决定。
1.5 除本规则规定的各标志线外,比赛场地上不得有其它任何标志线。
1.6 标志旗杆:
a. 高1.20至1.50米;
b. 置于场地的各角;
c. 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安全;
d. 如果是不能折断的,应置于弹簧座上;
e. 必须有标志旗,标志旗的长和宽不超过300毫米。
关于比赛场地的具体划法,可向国际曲联布鲁塞尔总部索取有关资料。
2. 球门
2.1位于端线的中间:
a. 立柱和横梁为白色、长方形,宽51毫米,厚75毫米;
b. 两根球门立柱的内距为3.66米;
c. 球门立柱必须置于球门线外的标志线上,正面与球门线外沿相接;
d. 横梁固定于立柱上,距地面的内距为2.14米(7呎);
e. 立柱的高度不超过横梁;
f. 横梁的宽度不超过立柱;
g. 球门在横梁处的深度不得少于0.91米,在地面处的深度不得少于1.22米。
2.2侧挡板:
a. 长1.2米(最小值),高460毫米(18吋);
b. 置于地面上,与端线成直角,固定于立柱的背面,与后挡板的两端相接,厚度不超过立柱的宽度;
c. 内侧漆成深色。
2.3后挡板:
a.长3.66米,高460毫米;
d. 置于地面上,与侧挡板的两个后端相接;
e. 内侧漆成深色。
2.4挡网:
a. 接在立柱和横梁的背面,与后挡板和侧挡板的背面相接,挂钩间隔不超过150毫米;
b. 挡网的安放必须保证球不会从挡网与立柱、横梁、侧挡板或后挡板之间漏出;
c. 挡网不宜过紧,以防球从挡网上弹回;
d. 网眼不大于45毫米。
3.球
a. 球应是坚硬的圆球体,材料不限;
b. 重量:最小156克,最大163克;
c. 周长:最小224毫米,最大235毫米;
d. 表面:光滑,但允许有接缝或凹痕;
e. 颜色:白色或商定的其它颜色
4.球棍;
4.2形状
a. 球棍应是直的,一端带弯头;
b. 所有的边缘应是圆钝的;
c. 整个球棍应是光滑的,不得有任何粗糙或尖利的突出物;
d. 球棍c和d之间的部分只能在左手一侧为一个平面(如图所示的一面)。
4.3触球面
a. 触球面为示意图中所示的整个侧面;
强制性试验
a. 触球面为示意图中所示的整个侧面,以及该面的边缘,但边缘应是圆钝的;
运动员应意识到,制造商可能会拒绝更换因使用球棍边缘击 球而损坏或折断的球棍,因为大多数球棍不是按这种使用方式制造的。
b. 非触球面应是圆的。
4.4尺寸和重量
a. 在正X轴方向,球棍的弯头展开部分(D线所示部分)的最大长度为100毫米;
b. 球棍在A线和A1线之间的部分向两侧最大可偏离20毫米(分别由B线和B1线所示);
c. 包括外表的缠裹物,球棍应能通过内径为51毫米的球棍检查环;
d. 球棍的全重不得超过737克。
4.5球速/棍速比
a. 球速不得高于棍速的98%。
测试方法(略)
4.6材料和颜色
a. 只要适合于比赛,不至产生任何危险,球棍及其可能的附加物可以是木质的或除金属外的其它任何材质;
b. 只要能保持表面光滑,可加缠绷带或用树脂处理。
4.7限制
a. 对规则委员会认为不安全或可能对曲棍球运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球棍,国际曲联保留禁止使用的权利。
4.8责任
a. 运动员必须确保自己所使用的器材在质量、材质或设计等方面不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险;
b. 对运动员所选器材造成的任何后果,对器材的缺陷或违反规则,国际曲联不负任何责任。赛前对器材所做的任何改动,都应限于纯粹出于比赛的需要,应确保器材的整体外形符合规则。
球棍有其传统的形状,应予以保留。规则委员会并未批准任何具体的设计,但任何新的、更为极端的设计将被禁止。
规则委员会将密切注意传统的和非传统的球棍材料的性能,如果它们会导致曲棍球运动的特点发生改变,或会对运动员造成危险,则将对其加以限制和制止。
5.运动员的着装和器具
5.1场上队员
a. 同一个队的场上队员应穿着其所属协会或俱乐部认定的服装;
b. 不得穿戴任何对其他运动员可能造成伤害的任何物品。
规则委员会极力主张场上队员佩带护腿板、护踝和齿套。
5.2守门员
a. 应在护身外穿着颜色有别于本队及对方队员的上装;
b. 除非在主罚点球(不是防守点球)时,否则必须佩带保护性能良好的头盔;
保护性能良好的头盔:规则委员会极力主张守门员佩带头盔,为整个面部提供固定的保护,并能遮盖整个头部,包括后脑和喉咙。为冰球运动员设计的头盔通常可满足大多数守门员的需要。
我们还极力主张,守门员任何时候都穿戴其它护具(例如,对身体、手、肘、大腿、膝盖等部位的保护)。下列护具只准守门员使用:护身、护腿、护脚、护手以及保护大腿、上臂和肘部的器具。
c. 护腿、护脚和护手:不得有坚硬的边缘或突出物;
d. 护腿:戴在守门员腿上时,最大宽度为300毫米;
e. 护手:正面朝上平放时,最大宽度为228毫米,从底部到顶端的最大长度为355毫米。不得有使守门员不握球棍时球棍仍能连在护手上的附加物;
f. 不得在允许的器具外穿戴附加的服装或器具,或穿戴使身体或保护区域人为增大的服装或器具。
II.比赛队、队长和裁判员
6.比赛队
6.1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最多可有16名队员,但同一时间内上场比赛的队员不得超过11名。16名队员均可替换上场。
6.2替换队员
a. 除判罚短角球时以外,任何时候均可替换队员。判罚短角球时,只允许守方替换受伤或被罚黄牌或红牌的守门员;
b. 同一时间内替换队员的人数没有限制,任何队员替换上场或被替换下场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c. 同队的一名队员离开场地后,另一名队员方可进入场地;
d. 除替换守门员外,替换队员时不停止计时;
e. 受罚下场的队员在受罚期间不得由他人替换;
f. 受罚下场的队员在受罚结束后即可由他人替换,而不必首先返回场地;
g. 替换队员时,应在场地边靠近中线处或裁判员赛前规定的区域内进出场地。
6.3每队必须有一名守门员上场比赛:
a. 受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或受罚下场的守门员应立即由另一名守门员替换;
b. 没有替补守门员时,替换守门员的场上队员必须佩带头盔,穿上颜色不同于双方场上队员的上衣,并允许其及时地佩带其它护具;
c. 守门员受罚期间,该队在场上的队员必须少一名。
6.4比赛期间,除裁判员和运动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7.队长
7.1每队必须有一名场上队长,队长必须佩带明显的袖标。
7.2队长:
a. 负责赛前挑边;挑边获胜的一方有权选择比赛开始时进攻哪个半场或拥有开球权;
b. 如被罚下场,应向裁判员指明将替代自己担任队长的队员;该队员必须佩带明显的袖标;
c. 为本队替换队员负责;
d. 为本队包括替补队员在内的所有队员的行为负责。
8.裁判员
由两名裁判员负责执法比赛,实施规则。他们是公平竞赛的惟一的裁决人。场上队员或替补队员,无论在场上还是场外,包括黄牌或红牌受罚期间,均受这两名裁判员的管辖。
8.1两名裁判员在整场比赛中不交换场地。他们的职责是:
a. 主要负责本半场的判罚;
b. 确保比赛打满整场比赛时间或商定的比赛时间;在上下半场到时后因继续短角球的判罚而延长比赛时,负责鸣哨示意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的结束;
c. 完全负责本侧边线和本半场端线球出界的判罚;
d. 完全负责本半场内长角球、短角球、点球和进球以及本半场弧内任意球的裁决和判罚;
e. 对进球和罚牌做出书面纪录;
f. 比赛中或中场休息时不得对运动员进行指导。
8.2裁判员在下述情况下鸣哨:
a. 每个半场比赛的开始和结束;
b. 实施判罚;
c. 点球的开始和结束;
d. 必要时示意球已整体出界;
e. 示意进球;
f. 进球或判为进球后恢复比赛;
g. 在未进球或被判为进球的罚点球后恢复比赛;
h. 因其它缘故暂停比赛和暂停后恢复比赛。
III.竞赛规则实施细则
9.比赛时间
除非另有商定,比赛分两个半场,各35分钟。
a. 中场休息:按事先商定休息5至10分钟,两队交换场地;
b. 每个半场在裁判员鸣哨示意中场开球时,即为比赛开始。
10.开始和恢复比赛
10.1中场开球:
a. 从场地中心开球;
b. 可向场地任何方向推球或击球;除开球队员外,双方所有队员均应位于本方半场内;
c. 开始比赛时,由未选择场地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d. 下半场开始比赛时,由另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e. 进球后,由失球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10.2开球方式:
a. 对方所有队员应离球5米以外;
b. 以推球或击球的方式开球;
c. 球必须至少移动一米;
d. 开球后,在不论哪个队的另一名队员触球前,发球队员不得再次触球,也不得留在或进入控球范围内;
e. 不得故意将球打起,或以危险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开球。
10.3球出界:
球整体越过边线或端线时,则为死球,应用该球或另一个球恢复比赛。
10.3.1球出边线:
a. 在球出界附近的边线上发球;
b. 对发球队员发球时身体位于边线内或边线外,没有要求;
c. 由球出界前最后触球一方的对方一名队员发球。
10.3.2球出端线:
进攻队员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
a. 在球出界处或附近的正前方、平行于边线、距端线不超过14.63米处发球;
b. 由守方一名队员发球。
10.3.3球出端线:
防守队员无意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
a. 球出界一侧的边线上、距角旗5米的标志线上发球;
b. 由攻方一名队员发球。
这种球称为长角球。
10.3.4球出端线:
防守队员故意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但允许守门员做的动作除外):
a. 在球门任意一侧的端线上、距门柱10米标志处,或该标志与弧线之间的端线上的任意一点发球;
b. 由攻方一名队员发球。
这种球称为短角球。
10.4争球:
10.4.1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应通过争球恢复比赛:
a. 比赛进行之中必须更换比赛用球;
b. 双方同时犯规;
c. 在没有犯规的情况下,因受伤或其它原因而暂停比赛。
10.4.2争球方法:
a. 由裁判员决定争球地点,但争球地点不得位于距端线14.63米的区域内;
b. 双方各出一名队员争球,两人身体右侧对着本方的端线,面对面站立;
c. 球置于两人之间的地面上;
d. 两人先用球棍轻敲球右侧的地面,然后在球的上方用球棍的正面轻敲对方的球棍。交替进行三次后,经其中任何一人触球,即进入比赛状态;
e. 在球未被触到之前,其他队员应离球5米以外。
11.进球
a. 球在弧内被进攻队员触到后,在未出弧前整体从横梁下越过球门线,判为进球;
b. 进攻队员弧内触球之前或之后,球触到防守队员的球棍或身体,也判进球有效;
c. 弧内暂停比赛后,球必须再次被进攻队员触到,才判进球有效;
d. 守门员违反点球规则,从而阻止了进球,判为进球;
e. 进球多的队为胜队。
12.越位
曲棍球比赛中没有越位。
13.比赛行为
曲棍球比赛中必须顾及其他运动员的安全。本规则说明的就是对运动员的安全有影响的行为。
运动员不得:
13.1.1利用球棍和比赛器具
a. 故意用球棍的背面打球;
b. 在手中没有球棍的情况下参加或干扰比赛;
c. 以球棍的任何部位超过肩部打球;
d. 举棍过头;
e. 以危险、恐吓或妨碍对手的方式使用球棍;
f. 以危险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打球;
使其他队员做出合理的躲闪动作的球是危险的。
g. 击、勾、撞、踢、推、绊、击打或抓抱其他队员或其他队员的球棍或服装;
h. 向场地、球、其他队员或裁判员抛掷任何物品或比赛器具。
13.1.2利用身体和手脚(守门员除外)
a. 用手挡球或抓球;
这决非禁止运动员在防范危险的高球时用手保护自己。
b. 故意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挡球、踢球、推动球、拣球、抛球或持球;
球击中运动员的脚或身体,不一定判为犯规。很多情况下,球碰到运动员的脚或身体时,并没有犯规动作发生,应继续比赛。球碰到运动员的脚或身体,只有在运动员出现下述情况时才判犯规:
故意进入球的运行路线;
没有躲避动作;
站位方式表明,用脚或身体挡球的意图是明显的;
获得利益。
c. 抢球时用脚或腿支撑球棍;
d. 故意进入对方的球门或站在对方的球门线上;
e. 故意从球门后跑过。
13.1.3高球
a. 除射门外,故意将球打起;
包括罚任意球在内,在任何地点击球时无意将球打起,除非危险或可能会导致危险,否则不视为犯规。
b. 故意挑高球,使其直接落入弧内;
并不是禁止所有落入弧内的高球。对落地后弹入弧内的球或短距离运行后落入弧内的球,必须完全依运动员的意图和球的危险性加以判断。
c. 在接落地高球的对方队员触到球并使球落地前,进入该队员5米的范围内;
d. 向其他队员身上打起高球。
13.1.4阻拦
以下列方式阻止对方队员拿球:
将身体或球棍置于球和对方队员之间;
用球棍或身体的任何部位护球;
对对方队员的球棍或身体实际构成干扰。
13.1.5制造犯规
迫使对方队员无意犯规。
13.1.6拖延时间
拖延时间,延误比赛。
13.2.1球在本方弧内时,守门员可以:
a. 只要没有危险或不会导致危险,用球棍、护脚或护腿推动球,或用包括手在内的任何身体部位挡球,但不得推动球或卧于球上;
守门员卧于球上,应视为阻拦。
b. 只要没有危险或不会导致危险,使用球棍超过肩部挡球或垫球;
c. 用球棍的正面或边缘或身体的任何部位将球从横梁上或立柱旁垫出端线外。
13.2.2球在本方弧外时,守门员:
a. 除主罚点球外,不得进入对方半场参与比赛;
b. 不再享有守门员的特权。
13.3.如果球碰到裁判员的身体或场地上任何松软的物品,包括无意掉落地面的比赛器具,比赛应继续进行。
14.判罚
有利原则:只有在被犯规一方真正失去利益时才实施判罚。
14.1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任意球:
a. 进攻队员在对方25码区内犯规;
b. 防守队员在本方弧外25码区内无意犯规;
c. 任何队员在两个25码区之间的中场区域犯规。
14.2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短角球:
a. 防守队员在本方弧外25码区内故意犯规;
b. 防守队员在弧内故意犯规,但并未妨碍对方的进球,或使对方丧失实际的或可能的控球权;
c. 防守队员在弧内无意犯规,但并未妨碍对方可能的进球;
d. 防守队员故意将球打出本方端线;
e. 球在弧内落入守门员的护具或服装内。
14.3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点球:
a. 防守队员在弧内故意犯规,以阻止对方的进球,或使对方丧失实际的或可能的控球权;
b. 防守队员在弧内无意犯规,但因此阻止了对方可能的进球;
c. 防守队员防守短角球时连续数次提前冲离端线。
14.4如果在已做出的判罚尚未实施时被罚队又发生犯规,可将任意球的罚球地点向前推进10米,或升级判罚并/或按不良行为处理;如果是主罚队犯规,可改变判罚方向。
15.判罚方法
15.1任意球
a. 距弧5米以外罚球:在犯规地点附近罚球;
犯规地点“附近”,是指运动员在犯规地点能够控球的范围,目的是使犯规一方不能获得不正当利益,同时又使比赛保持流畅。
b. 守方弧外距端线16码范围内罚球:在距端线16码的范围内、端线至犯规地点的延伸线上、平行于边线的任意一点罚球;
c. 守方弧内罚球: 在弧内任意一点,或在距端线16码的范围内、端线至犯规地点的延伸线上、平行于边线的任意一点罚球;
d. 攻方在距弧5米以内罚球:在犯规地点附近罚球,除罚球队员外,双方所有队员均应离球5米以外;
e. 罚球前球必须静止不动;
f. 罚球队员推球或击球,球移动1米后,罚球一方的其他队员才可以触球;
g. 不得故意将球打起,或以危险的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罚球;
h. 罚球队员罚球后,在另一名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也不得留在或进入控球范围内;
i. 对方队员必须离球5米以外。
如果对方队员为获取利益而位于5米以内,也没有必要拖延任意球的判罚。
15.2短角球
15.2.1
a. 将球放在球门任意一侧端线上距球门柱10米的标志处,或该标志与弧线之间的端线上任意一点。
b. 攻方一名队员推球或击球,推球或击球时不得故意将球打起;
c. 罚球队员必须至少有一只脚位于场外;
d. 双方其他所有队员均应离球5米;
e. 功方其他队员在场上站位时,球棍、手和脚不得接触弧内的地面;
f. 包括守门员在内,守方最多可有5名队员位于端线外,站位时球棍、手和脚不得接触弧内的地面;
g. 守方其他队员应位于中线以外;
h. 球被推出或击出前,除罚球队员外进攻队员不得进入弧内,防守队员不得越过中线或端线;
i. 罚球队员将球推出或击出后,在另一名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也不得留在或进入控球范围内;
j. 球在弧外地面被停住或自行停止滚动之前,不得射门;进攻队员可传球或垫球,但只要球位于弧外5米之内,就必须在球被停住或自行停止滚动后方可射门;
k. 如果第一次射门是击球,除非球在向球门运行时触到防守队员的球棍或身体,否则球越过球门线时的高度不得超过460毫米(球门挡板的高度);因此,球在被垫到前,其飞行路线必须能导致这一结果;
l. 对推挑球、垫球和挑球以及第二次及其后的击球射门,只要没有危险,没有高度限制;
m. 罚球队员不得直接射门;直接射门时,即使球被防守队员碰入门内,也判进球无效;
n. 如果球运行至弧外5米以外,短角球规则即不再适用。
15.2.2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重新判罚短角球:
a. 防守队员站位时脚、手或球棍触及弧内的地面;
b. 在罚球队员触球之前,防守队员没有离球5米以外;
c. 在罚球队员触球之前,防守队员越过端线或中线。
在罚球队员触球之前,进攻队员故意提前进入弧内,或因提前进入弧内而获取利益,应判守方罚任意球。
15.2.3半场或全场比赛到时后,如果正在实施短角球的判罚,比赛应继续进行,直至短角球结束。为此目的,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即视为短角球已经结束:
a. 进球得分;
b. 进攻队员犯规;
c. 防守队员犯规,但应重新判罚短角球或判罚点球的犯规除外;出现后一种情况,比赛应继续进行,完成短角球或点球的判罚;
d. 球运行至弧外5米以外;
e. 球被进攻队员从端线打出弧外,或被防守队员无意从端线打出弧外;
f. 从攻方在端线处罚短角球起,球第二次运行至弧外。
15.3点球
15.3.1罚球过程
a. 裁判员示意判罚点球时,停止计时;裁判员在点球判罚结束后鸣哨恢复比赛时,恢复计时;
b. 罚点球开始之前,主罚点球的队员站在球后靠近球处;
c. 除守方守门员和主罚点球的队员外,双方其他队员应位于近侧25码线外,不得干扰罚点球的进行;
d. 守门员应继续佩带头盔,不得以拖延时间为目的而没有必要地摘掉任何护具;
e. 守门员应双脚站在球门线上,在球被触动之前,不得离开球门线,也不得移动双脚;
f. 在控制罚点球的裁判员确认罚球队员和守门员均已做好准备,鸣哨示意后,罚球队员才可以罚球;
g. 罚球队员可以用推球、推挑球或挑球的方式将球从罚球点罚出;
h. 球的飞行高度没有限制;
i. 罚球队员只能触球一次,触球后不得向球或守门员移动;
j. 罚球过程中,罚球队员可以向前跨一步,但在球被触动前,后脚不得超过前脚;
k. 罚球队员不得做假动作。
15.3.2结束
a. 进球或判为进球;
b. 球在弧内停止滚动、落入守门员的护腿内、被守门员挡住、或运行出弧,或罚球队员犯规而未进球或判进球无效;
15.3.3罚点球后恢复比赛
a. 如进球或被判为进球:中场开球;
b. 如未进球或被判为进球:由守方一名队员在球门线正前方16码处推球或击球。
15.3.4判罚
a. 任意球:罚球队员犯规,由守方在球门线正前方16码处罚球;
b. 判为进球:守门员的犯规阻止了进球,判为进球;
c. 点球:双方其他任何队员犯规,可重新判罚点球。
15.4对运动员的处罚:
a. 对粗野或危险动作、不良行为(包括队长未履行规则规定的职责)或任何故意犯规,裁判员除予以相应的判罚外,还可以:
口头警告犯规队员;
绿牌警告犯规队员;
出示黄牌,将犯规队员暂时罚出场,时间不少于5分钟(纯比赛时间);
出示红牌,取消犯规队员本场比赛资格。
b. 受黄牌处罚的运动员应呆在指定区域,直至向其出示黄牌的裁判员示意,允许其恢复比赛;
c. 受黄牌处罚的运动员中场休息时可以回到自己的队中,但应在下半场比赛开始前回到规定的受罚区域;
d. 对替补队员的不良行为,裁判员可予以警告或出示绿牌、黄牌或红牌;替补队员黄牌受罚期间,该队场上队员应减少一人;如替补队员被出示红牌,该队在该场比赛的剩余时间里应减少一人;
e. 受红牌处罚的运动员不得留在赛场内及其周边区域。
16.事故和伤害
a. 如果在比赛因事故而中断前进了球,而该球在假设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也会进,则应判进球有效;
b. 如果运动员因伤而不能继续比赛,裁判员可以暂停比赛;
c. 除非因医护原因而无法做到,否则受伤或流血的运动员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离开场地,接受治疗;
d. 受伤运动员在伤口包扎完毕后才可以返回场地;穿带血渍服装的运动员不得留在或进入场地;
e. 如果裁判员因伤而不能执法,应暂停比赛,如果因伤不能继续执法,应由替补裁判员替换;
f. 应以争球、相应的判罚或在进球的情况下以中场开球的方式恢复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