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中价格认定方法的解析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00 编辑:杨佩 手机版

  导语: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案件中采用的方法和涉案价格认定的方法相同: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中价格认定方法的解析,在这与大家分享,更多具体信息请持续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一)涉及“强拆”案件时复核裁定方法的选择

  复核裁定案件中复核裁定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不同的价格认定目的选择适当的方法和依据。

  案例:某开发商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对原有居民进行拆迁。居民刘某因对补偿金额不满,拒绝搬迁。刘某的行为导致开发商无法正常施工。开发商与刘某进行多次协商后,刘某仍拒绝搬迁。开发商趁刘某不在时,指派工人用推土机把刘某的房屋推倒。刘某得知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该县公安机关委托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房屋损失价格进行价格鉴定。县级价格认证中心以当地2001年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12万元。嫌疑人提出异议后,省级价格认证中心以房屋的重建成本为基础考虑成新率后,出具复核裁定结论书,认定结论为3.8万元。

  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理由:1.本案是因搬迁纠纷引起的,应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省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理由:1.委托机关委托的是对被毁房屋在基准日的损失进行价格认定,鉴定目的是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因此不能采用拆迁补偿标准为价格鉴定依据。2.被毁房屋是土木结构为主,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所以在价格认定中应以重建成本为基础再考虑成新率后对房屋的价格进行测算。

  案例分析: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中,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是执法部分办理刑事案件的价格依据,价格认定结论直接影响嫌疑人罪与非罪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案虽然是由于拆迁纠纷引起的,但公安、法院对嫌疑人行为认定的性质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价格依据,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标的是对被毁房屋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采用的价格依据有很大的区别,拆迁纠纷通常涉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拆迁标准是带有“补偿”性质的赔偿标准,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会大于实际损失,所以不能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价格依据。

  近年来,复核裁定案件中涉及“强拆”案件的情况比较多。“强拆”案件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被“强拆”的当事人因为损失较大,所以情绪都很激动,极易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遇到这类案件时都应当高度重视。

  涉及“强拆”案件时,受害人通常要求价格认定机构采用“市场法”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进行价格认定。而委托机关则以毁财刑事案件委托价格认定机构以“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因此,在涉及“强拆”案件时价格认定人员选择“市场法”还是“成本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是以当地同类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参照标准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进行修正后确定标的物合理市场价格。由于房、地不能分离的原因,市场交易价格通常都包含土地价格。采用“市场法”得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较高。

  采用“成本法”则是对地上建筑物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认定,不包含土地价格因素,而且被“强拆”的房屋通常都是使用年限几十年的老旧房屋,所以,采用“成本法”测算的价格通常会比较低。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对被“强拆”建筑物的直接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受害人则是要求高额拆迁补偿。如果采用“成本法”价格认定机构受到来自被害人的压力比较大,而采用“市场法”,作为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价格依据中包含了并未受损失的土地使用权,对嫌疑人又显失公平。

  从“强拆”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价格认定目的决定了价格认定方法和价格认定依据。所以大家在办理“强拆”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委托方的价格认定目的采用相应的价格认定方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时的数额不是指财物本身的价格,而是毁坏行为造成的财物价值损失,即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根据我中心2014年出台的《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办理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时只考虑“直接损失”的原则。“强拆”案件虽然是由于拆迁补偿造成的,但是这类案件属于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价格认定应采用“成本法”计算受损房屋的“直接损失”。即价格认定是测算被毁坏房屋的直接损失,而不是对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在大家办理涉及“强拆”案件价格认定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作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避免激化矛盾。我们要向当事人说明我们的价格认定结论是提供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告诉当事人他们的合理诉求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渠道得到解决。

  (二)价格认定中“市场法”和“成本法”的选择

  价格认定中“市场法”和“成本法”是大家使用比较多的方法,但在选择这两种方法时存在一定误区。市场法对价格认定人员对取得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修正,确定价格鉴定结论,更客观、更直接。而成本法是通过考虑认定标的重置成本、成新率等因素后确定标的物价格。比如,在房地产价格认定中,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受市场影响因素远远大于成本因素,使用成法本已经很难反映房地产的真实市场价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取消了小型非营运机动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运用“成本法”时机动车的成新率缺少国家强制标准作为依据,同样也很难反映机动车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

  市场调查是一件比较辛苦的事,但是在价格认定中“市场法”是首选方法,可以直接反映标的物在基准日的真实价格。“成本法”只适用于市场不健全或价格信息难以取得的时候,成本法测算出的价格经常会与市场真实价格有较差异,不能客观市场价格水平。大家在工作中要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适当的价格认定方法。真实有效的市场价格信息是运用市场法的前提,希望大家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对市场价格信息的收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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