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价格复核裁定案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00 编辑:杨佩 手机版

  导语:针对价格复核裁定案件繁多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减少价格复核裁定案件的建议,在这与大家分享,更多具体信息请持续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一)进一步加强涉案价格认定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为推动规范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程序类规范性文件有《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操作类规范性文件有《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林木价格认定规则》、《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全国价格认定工作质量明显提高,有效减少了复核裁定案件的数量。只有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规范化,才能减少价格认定人员的“自由裁量”,从技术操作层面减少价格认定结论的随意性,最终通过提高基层价格认定工作水平、工作质量来减少复核裁定案件的数量。

  但是,我们要清楚的看到规范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对制定规范来说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细化的过程。对全系统执行规范来说存在一个消化、理解、贯彻的过程。加强涉案价格认定规范化建设需要全系统的同志更好地钻研价格认定工作理论、业务研究,创新、完善、丰富工作方法;需要我们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制定规范不能闭门造车,不能想当然;需要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实践经验总结,积累工作经验,提升理论水平。

  (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涉及认定标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的法规、政策也很多,这些法规、政策直接影响到价格鉴定结论的形成。有些法规、政策、国标等作为办理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案件的依据直接影响我们的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证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部门,不是制定部门。大家应该熟悉、了解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价格认定目的正确应用相关的国家标准。比如,有些成新率的使用年限、计算标准,是为国家计税或会计成本核算提供的参考标准,通常和我们涉案价格认定工作的价格认定目的不一致,因此不能盲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经常涉及的强制标准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大家在工作中要加强学习与价格认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充分发挥听证会作用,调解矛盾、解决纠纷

  当事人诉求没有申诉渠道,疑问不能得到有力的解释说明是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在长期开展复核裁定工作中执行“听证会”制度。这一制度是价格认定系统对中央“密切联系群众,下基层、接地气”精神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的优点是增加价格认定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避免复核裁定人员与当事人单方接触,从制度上杜绝徇私枉法、贪污腐败案件的发生;为委托机关、当事人提供一个解释沟通的渠道,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涉案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案当事人或委托机关对价格认定系统的工作职能、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用途不是很清楚。复核裁定人员应提高解释、沟通能力,努力化解各方对价格认定工作的误解。从这些年办理的复核裁定案件种类来看,毁财案件和盗窃案件占复核裁定案件总量的90%。在毁财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理解“维修费”和“直接损失”的区别。受害人经常是因为原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与维修费差距较大的原因提出复核裁定申请。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系统出具认定结论的目的和性质不了解,把刑事量刑依据和民事赔依据偿混为一谈。

  我们通过在复核裁定案件中引入听证会制度让矛盾各方当事人坐在一起使自己的诉求得到申诉,情绪得到宣泄,为调解矛盾、解决纠纷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同时,复核裁定人员可以在听证会过程中发现问题,对价格认定目的和认定依据向委托机关、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消除各方的疑虑。有的情况,提出复核裁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就表示撤销复核裁定申请。

     (四)正确理解价格认定职能范围

  价格认定系统作为价格管理部门,不具备侦察取证、技术检测的职能。价格认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机关委托后,应对标的物的范围、状态进行勘验,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明确。在实际情况中有些价格认定人员自身也不清楚自己的职能,做了委托机关该做的事,成为价格认定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造成复核裁定案件埋下了隐患。因此,价格认定人员应严格遵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承担超出自身职能范围以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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