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损害是指海上风险对货物造成的损害与费用,海上损害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整理的2017年最新国际货运保险与理赔,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危险分类
海上货物保险所指的危险可分为海上基本风险(Basic Perils)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两大类。
1. 海上基本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2.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二、损害的种类
海上损害是指海上风险对货物造成的损害与费用,海上损害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又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灭失。它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因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保险标的物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全损:
1)标的物已完全被毁坏。
2)标的物已非原来所属的种类而变成废物,如水泥被海水浸透而成为硬石块。
3)标的物虽仍存原形,但已不能被拥有和使用,如金块随船沉入深海。
4)装载货物的船舶已列为失踪。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而对合理委付者而言,推定全损需要经过保险人核查后才能认定。
2.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危难,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直接牺牲和费用。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是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以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被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致部分毁损、灭失或一部分无法恢复原状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且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三、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包括货损和费用。而一般所称费用,包括损害防止费用、施救费用、单独费用及额外费用等。
1. 损害防止费用
损害防止费用(Sue & Labour Charges)是指在承保的危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或受让人,对保险标的物进行防御以防止或减轻标的物的损害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而且不论此项意图成功与否,都不影响其在保险单上的权益,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金额比例支付此项费用。如果所发生的损害,并非由于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所致,那么其损害防止费用不得向保险人索偿。
2.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alvage Changes)是指由无契约或正式职责关系的第三者,自愿(Voluntary)并因拯救或减轻海难中保险标的物所支付的报酬。保险人所支付此项费用与货损的赔偿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3. 单独费用
单独费用(Particular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因遭遇海难而发生在中途或避难港的卸货、重装、仓储、保管、转让或运回保单所记载最终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加上货损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4. 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是指对货物损害的勘查、公证或拍卖等费用。此项费用是从属费用,只有在被保险人的索赔成立,保险人才负责此类费用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