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河区积分入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2 00:00:00 编辑:小静 手机版

  天河区首次实行积分入学,其基本条件之一是来穗人员需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以下是关于天河区积分入学政策,欢迎大家前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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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区积分入学入户新政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 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 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 结合我区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 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广州市居住、广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且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满 1 年的非广州市户籍 人员。

  来穗人员为其非广州市户籍的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天河 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本行 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凡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区政策性 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人才绿卡持有人的随迁子女不包括在本实施办法内。

  第三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天河区积分入学时,来穗人员须持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天河区合法稳定居住;2.在天河区劳动就业;3.在天河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截止当年 8 月 31日(含8 月31 日)年满6 周岁、尚未入学、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已入读小学(或初中)的,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积分入学是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的来穗人员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 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

  第一批积分公示:即在天河区连续稳定居住并办理《广东省 居住证》满5 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申请初中学位的,其随迁子女须具有天河区小学完整 6 年学籍)。

  第二批积分公示:即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条件的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积分公示后,根据本区当年公布的公办学位招生计划,按照 来穗人员积分计算结果及其随迁子女的入学志愿,优先招收第一 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后,根据 学位具体情况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单随迁子女。

  第五条 区教育局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 开展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 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 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 请积分入学;根据本办法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 入学工作指引,计算并公示申请人积分入学的得分情况,统筹受 理关于积分的申诉并提交公示无异议的积分入学名单至区教育 局;配合区教育局分配学位。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公布辖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来穗 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制订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 子女积分入学学位分配办法,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 顺序及其随迁子女的志愿,统筹分配公办学位,并受理关于学位 分配的相关申诉。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各 公、民办学校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 乱收费行为。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核实来穗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核实来穗人员就业登记相关信息材料。

  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审核来穗人员的租住年限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经商营业情况。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购买房产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登记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计划生育等情况,协助提供来穗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初审工作;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租住年限、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文化程度、计划生 育及农业户口等相关信息材料。

  天河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 周边安全。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我区公办中小 学教职员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来穗人员随 迁子女入读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 5000 元、初中每生每学年6000 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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