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五十一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小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是为了拓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有必要购建机器设备,增建或扩建厂房等。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需长期占用的资金,而小企业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资金是无法满足这种需要的。为此需要筹集长期资金。筹集长期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投资者投入新的资本(或由股东追加投资);另一种是举借长期负债,即通常所说的“举债经营”,主要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举借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小企业的一项非流动负债,因此,非流动负债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一、非流动负债的定义
本准则在分类的时候,实际上采用了“二分法”,即一项负债只要不属于流动负债,就是非流动负债,但是前提是先认定是否为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除具有负债的共同特征外,与流动负债相比,还具有债务金额大,偿还期限长,可以分期偿还等特点。
二、非流动负债的构成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如存在政府补助,还会涉及到递延收益。
(一)长期借款,详见本准则第五十二条的释义。
(二)长期应付款,是指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小企业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三)递延收益,主要是由于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产生的。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流动负债计量的规定。
小企业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同样是非流动负债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
【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技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简便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所得税纳税调整负担,本条采取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的规定,即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
一、非流动负债的计量原则
小企业各项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小企业所发生的非流动负债,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和市价因素,只需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一旦入账,在非流动负债的存续期间不允许按照市价或其他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二、长期借款的定义
长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从长期借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小企业的长期借款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其债权人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等。如果在实务中,小企业存在向第三方(如个人)借入的款项并且应负担利息费用,也视同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但如果期限在1年以内,则应视同短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二)借款期限较长,为1年以上(不含1年)。
(三)不仅应偿还借款本金,根据货币时间价值,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四)长期借款不仅包括人民币借款,还包括外币借款。
三、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对于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关键把握两点:
(一)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计提时点: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既不是实际支付利息日,也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如月末、季末、年末),即不需要预提利息费用。
(二)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财务费用。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401递延收益”、“2501长期借款”和“2701长期应付款”等3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3-6】甲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 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长期借款 400 000
(2)按年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33 600
贷:应付利息 33 600
(3)年末实际支付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 33 600
贷:银行存款 33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