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流动负债

发布时间:2016-12-22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解读】本条是流动负债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流动负债是小企业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流动负债是本准则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

  一、流动负债的定义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的认定标准只有一条,只需要考虑时间长短和正常营业周期即可。正常营业周期参见本准则第七条有关流动资产的释义。

  二、流动负债的构成

  从小企业流动负债对应的主体看,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小企业因融资而产生的流动负债主要为短期借款和应付利息;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货物或劳务,应付但尚未付给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款项,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等;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由于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承担了向税收机关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现时义务,这些都构成了小企业的流动负债。

  三、各项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

  (一)短期借款,详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的释义。

  (二)应付票据,是指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下,商业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下,承兑人应为付款人,承兑人对这项债务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承诺,作为小企业的一项负债。

  (三)应付账款,是指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四)预收账款,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这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货款给供货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预收账款虽然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增加,但并不是小企业的收入,其实质为一项负债,要求小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劳务或服务来了结。

  (五)应付职工薪酬,详见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释义。

  从经济意义来看,应付职工薪酬这项负债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与职工之间提供服务和支付报酬的关系。

  (六)应交税费,是指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以及从事了其他应税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些应交的税金应当计入相关科目。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交纳之前暂留在小企业,形成了小企业的一项负债,构成了小企业的应交税费。

  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除了应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实质上也具有税的性质,都是国家依据法定的权力向企业征收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这些应交的费应当计入相关科目。这些应交的费在尚未交纳之前暂留在小企业,形成了小企业的负债,也构成了小企业的应交税费。

  (七)应付利息,是指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即,小企业使用了他人的资金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应负担利息费用,不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第三方借款,也不论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都应当作为应付利息进行核算和管理。

  从经济意义来看,应付利息这项负债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由资金借贷所产生资金成本承担和支付的关系。

  (八)应付利润,是指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小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或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在未支付给投资者之前,形成了小企业的一项负债。

  应付利润与应付利息的区别在于:应付利润是针对投资者而言,其来源是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应付利息是针对债权人而言,其来源是小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

  从经济意义来看,应付利润这项负债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分配和取得投资回报的关系。

  (九)其他应付款,是指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也就是说,其他应付款实质上是小企业流动负债中的一个兜底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只要归不到上述8项负债的其他流动负债,即全部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和管理。

  从经济意义来看,其他应付款这项负债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与除资金提供者、销货方、国家、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方之间发生的结算关系。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企业有些情况下会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税务机关向职工收取某种税金,然后再上交税务机关,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这种代扣代缴的税金,在上交税务机关之前也形成小企业的一项负债。

  (二)小企业直接交纳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如印花税等,直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不作为应交税费核算。

  (三)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小企业收到所有预收款项都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但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预收账款”科目中属于超过1年期以上的预收账款的贷方余额应当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而不在“预收账款”项目列示。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001短期借款”、“2201应付票据”、“2202应付账款”、“2203预收账款”、“2211应付职工薪酬”、“2221应交税费”、“2231应付利息”、“2232应付利润”和“2241其他应付款”等9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本条是关于流动负债的计量原则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流动负债的计量是流动负债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组成内容。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小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其他收入”。

  对各项流动负债的计量,一般存在两种计量模式:(1)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2)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核算内容较为简单,本条对流动负债的计量仅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通常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公允价值。同时,对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相一致。

  一、流动负债的计量原则

  小企业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即小企业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不需要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和市价因素,只需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小企业的流动负债一旦入账,在流动负债的存续期间不允许按照市价或其他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二、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的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一)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应设置的专栏

  小企业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分别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应交增值税专栏。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2.采购物资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企业采购物资等(包括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销售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小企业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小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等(包括所购商品)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4)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出口产品或商品退回的增值税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小企业购入材料等(包括机器设备)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包括机器设备)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小企业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6.交纳增值税

  小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小企业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小企业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小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小企业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小企业(作为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作为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小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2.小企业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3.小企业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2.小企业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2.小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2.小企业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4.小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企业交纳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小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税费——应交排污费”科目。

  2.小企业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税费——应交排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2.小企业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有关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会计处理,详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的释义,此条不再赘述。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2001短期借款”、“2201应付票据”、“2202应付账款”、“2203预收账款”、“2211应付职工薪酬”、“2221应交税费”、“2231应付利息”、“2232应付利润”和“2241其他应付款”等9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3-1】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对方代垫运杂费1000元。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8 000

  【例3-2】2013年9月25日,甲公司确定一笔应付账款4 000元为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予转销。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4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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