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有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6-12-22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盈余公积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小企业实现了利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等进行分配,既满足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也要向投资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回报。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应有之义。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利润分配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本条应用的前提。

  同时,考虑到本准则所适用的小企业尽管是按照规模来划型的,但是还可分为公司制小企业和非公司制小企业。其中,公司制小企业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目前和今后我国小企业的主要形式。本准则以公司制的小企业的交易和事项为基础进行了设计。因此,在本条还直接引用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对公司制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进行了界定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本条的释义,主要是针对公司制小企业而言的,对于非公司制小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

  一、盈余公积的采源

  盈余公积来源于小企业实现的利润。盈余公积是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相对于未分配利润而言,盈余公积可以理解为限定用途的利润,而未分配利润是未限定用途的利润。

  (一)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司制小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1.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础:小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2.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10%。

  3.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最低限额: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4.提取法定公积金的顺序: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如有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相关链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司制小企业任意公积金提取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五层意思:

  1.提取任意公积金的基础:小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2.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比例:公司法没有规定提取的具体比例,而是根据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由企业自行确定。

  3.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最低限额:公司法没有规定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的最低限额。

  4.提取任意公积金的顺序: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再提取任意公积金。

  5.有权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机构:只能是由小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于弥补亏损

  小企业发生亏损时,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了弥补期的例外情形;经过5年期间未能足额弥补的,未弥补亏损应由小企业税后利润弥补;此外,由公司制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补亏”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转增资本

  小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照股东原有持股比例进行结转,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盈余公积是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提取盈余公积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小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它同小企业其他来源形成的资金一样循环周转,用于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实务中,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外商投资小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也应作为盈余公积进行会计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单独设置“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二)外商投资小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作为盈余公积进行会计处理,而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设置“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三)中外合作经营小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实质上为了保护外方投资者的权益向外方投资者单方面分配利润,但是根据法律上同股同权的原则,也应同时向中方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是并不直接进行支付,因此,同金额增加盈余公积,用于以后期间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应在“盈余公积’,科目单独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小企业的盈余公积不得出现借方余额的情况,即盈余公积的结转至零为止。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101盈余公积”等会计科目。

  第五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分配利润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共同构成了小企业的留存收益,其实质上都来源于小企业实现的利润,是对实现利润的在企业内部的积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小企业实现了利润,向投资者进行分配,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但是,小企业应否就利润进行分配,按照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分配,何时进行分配,这些问题涉及到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处理问题,应当由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七十二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本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未分配利润的含义

  未分配利润是年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和其他转入,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利润后的余额。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使用的利润;二是未限定特定用途的利润。

  二、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

  未分配利润的会计处理,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

  (二)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公司制小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公司制小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三)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可能实现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小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即利润总额)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即净利润)弥补。小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小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账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扣除处理。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3103本年利润”和“3104利润分配”等两个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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