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总动员》是否为原告电影名称?
原告皮克斯公司表示,电影《赛车总动员》在台湾地区上映时的名称是《汽车总动员》,且上映时间早于大陆上映时间。对该电影的讨论自进入华语地区就开始了,广大影迷、电影媒体、电影人广泛使用《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作为电影的译名。在大陆正式引进《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后,大陆多家主要媒体仍将《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电影名称。因此,皮克斯公司认为,《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明确指向原告的电影作品,更应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到保护。
被告蓝火焰公司称,原告在大陆地区的官方宣传和所获奖项均是《赛车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2》,原告自己也承认仅在台湾地区上映时使用《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是否知名要以地域标准,《汽车总动员》和《汽车总动员2》在中国境内既不知名,也不特有。”
原告皮克斯公司认为,《汽车总动员》和《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名称从外观看是近似的,只有一字之差。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电影最初名称是《小小汽车工程师》,之前的宣传也称电影名称是《小小汽车工程师》,距上映前2个月,被告突然将电影更名为《汽车人总动员》,说明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并且在参加杭州动漫展时,被告甚至直接使用《汽车总动员》的名称。皮克斯公司透露,正是因为发现相关公众在网络空间上对被告电影的指责,才有了本案诉讼,足以说明被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将原、被告电影相混淆。被告宣称将拍续集,充分说明继续侵权的恶意。
原告迪士尼公司则指出,侵权电影《汽车人总动员》在影院上映时海报上用轮胎对“人”字进行了遮盖,电影票上还原了《汽车人总动员》的名称,而相当多的受众对此造成混淆,进行了观影。
被告蓝火焰公司辩称,《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角包括人和三辆赛车互动的故事,叫《汽车人总动员》最合适。“总动员”没有显著性,原告电影叫《赛车总动员》,就是指赛车。两者在中国的语境下是明显不同的,两者动画形象也不同,受众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