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04 00:00:00 编辑:嘉辉 手机版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市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价管〔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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