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专项试题及答案2016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00 编辑:肖兰‍ 手机版

  案例分析题

  第1题简答 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路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某乙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1)电力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电力公司应承担责任,电力公司的高压线,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2)某甲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乙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链责任原则。

  第2题简答 甲、乙各携所养宠物犬散步,两犬发生厮打,甲、乙未加约束,袖手旁观。两犬在撕咬中突然窜至马路中央。正在驾车以正常速度通过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丙见状紧急刹车,但因事发突然,仍将甲的宠物犬轧死。同时,车内乘客丁因紧急刹车而撞破眼镜,致眼部受伤。

  问:(1)甲的宠物犬被轧死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请求权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的宠物犬被轧死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首先,丁可以向个体出租车司机丙提出违约之诉,丁和丙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丙应将丁安全送达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丙的行为属紧急避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3题 简答

  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

  问:(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简称《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第4题简答 甲与妻子乙以及儿子丙一家3口出门旅游。途中不幸飞机失事,3人身亡。经清理,夫妻俩共有财产50万元,另外有一套登记为乙所有的住房。这套住房是乙7年前尚未结婚时继承父母的遗产,现在乙的弟弟提出要回房子的要求,甲的父母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如何确认3人死亡的先后次序?

  (2)如何确认甲和乙的遗产范围?

  (3)甲、乙、丙的遗产最终归谁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推定甲与乙同时死亡,丙晚于甲、乙死亡。

  (2)分割甲、乙的共有财产50万元每人一半,房屋为乙个人财产,甲的遗产即为25万元,乙的遗产为25万元加上一套房子。

  (3)甲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和丙继承,丙死后遗产由丙的祖父母即甲的父母继承,乙的遗产由丙继承,丙死亡后,也由丙的祖父母继承。即遗产最终归甲的父母继承。

  第5题简答 王某于2011年准备建造一栋二层共220平方米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向邻居胡某借款,双方达成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借给王某5万元盖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无力偿还,便将二层楼给胡某使用,但王某在产权登记时,仍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办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万元卖给他,他替王某还款,王某表示同意并与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胡某得知表示王某无权出让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郭某的转让协议无效。

  问:(1)此案中王某与胡某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2)王某与郭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效。因为双方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

  (2)无效。因为郭某明知王某与胡某存在争议纠纷,并且王某无权处分属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与胡某有协议、并将房交胡某使用、答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郭某签订卖房协议,应属恶意串通行为。

  第6题简答 被告某甲是个体商人,2011年5月曾与原告乙公司达成协议为乙公司捐资100万元,共同实施一项工程。但乙公司需为此也投入100万元及准备好相应的设施并报上级批准。资金拟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协商确定了开工时间,但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了准备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业银行贷款80万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资款,被告声称因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资。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赠,但被告表示仅能捐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但被告声称原告遭受损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问:(1)此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否有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3)被告若须赔偿,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成立。双方已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被告有责任。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例,应为捐资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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