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工作情况的文件(若是留学生时,需提交在学证明书)
(三)日方身元保证人需提交的材料:
1、邀请人以“留学”身份在留资格现居留于日本,并由该留学生所在学校的常任教授或副
教授作身元保证人时,只需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书。
2、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时,除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外,请提交国费外国人留
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书(记载国费 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期间、奖
学金金额、大学内的所属部门、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资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3、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的材料:
[1]身元保证书
备注:身元保证人或邀请人与签证申请人有姻戚关系时,如附户籍誊本则更便于审查。
[2]表明身元保证能力的材料(下列材料中之一)
a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
b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
备注:均必须记载有年总收入的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3]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发行后3个月以内)
[4]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工作情况的文件
4、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的材料下:
备注:1)外国人作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
停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a:“外交”、“公用”、“永住者”(注)被抚养者除外。
b:“教授”、“艺术”、“研究”、“宗教”、“报道”“投资·经营”、 “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
究”、“教育”、“技术”、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
“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2)如果身元保证人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
者除外。
[1]身元保证书原件
[2]表明身元保证能力的材料(下列材料中之一)
a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课税(或纳税)证明书
b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
备注:均必须记载有年总收入的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3]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后3个月以内)
[4]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证明工作情况的文件
领区划分
日本驻华大使馆: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河南省、河北省、 湖北省、
湖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
日本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日本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除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日本驻西南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日本常驻大连办事处:大连市
日本驻青岛总领事馆:山东省
日本驻香港总领事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