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生了哪些变化?下面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建立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某些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原计划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整体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但是,为相应利益相关者对加速改进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要求,理事会将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项目拆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部分章节,以替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相关规定。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了该修订项目,并发布了完成版本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主要内容包括:
(1)一套基于所持有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的金融资产分类模型;
(2)一套金融负债的分类模型,包括主体选择以公允价值对金融负债进行计量时,主体自身信用的恶化(或改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而不是损益;
(3)一套单一的、具有前瞻性的“预期损失”减值模型,对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要求主体在金融资产首次确认时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新的减值模型同样适用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例如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并且,当信用风险在初始确认之后发生了显著上升时,确认全部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以及
(4)一套使会计处理和主体风险管理活动更好的连接的套期会计模型,并改进了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披露要求(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中规范)。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监管递延账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监管递延账户》于2014年1月发布。它将监管递延账户余额定义为,根据其他准则未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规定的递延条件的费用或收益金额,该金额包括,或预期将包括在费率监管机构制定的,对主体能够就商品或服务向客户收取的受费率监管的价格中,比如汽油、电力和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仅适用于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原公认会计原则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监管递延账户余额。该准则允许主体在其首份及之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中,继续按照原公认会计原则对监管递延账户余额进行会计处理,但必须对其进行单独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4号》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期间编制首份年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的主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于2014年5月发布。它建立了一套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确认多少金额收入的综合框架。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向客户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其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期在交换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收回的对价。该准则采用以下五个步骤来确认收入:识别与客户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向合同中的应履行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主体履行了一项应履行义务时确认收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实施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几项准则同时失效:《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以及《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改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
《取得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对IFRS 11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规范了在合营企业和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该修订针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增加了新的指引。该修订澄清了此类收购交易的适当会计处理。该修订要求适用于自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的年度期间发生的此类交易。允许提前采用。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
《对可采用的折旧和摊销方法的澄清(对IAS 16和IAS 38的修订)》于2014年5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均规定了折旧和摊销的基本原则,以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方式。该修订澄清,以使用一项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折旧的方法并不适当,因为适用一项资产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并未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消耗的因素。它同时澄清,以使用一项无形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一般并不适当。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以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是适当的。该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完整会计年度。允许提前采用。
《农业:生产性植物》
《农业:生产性植物(对IAS 16和IAS 41的修订》于2014年6月发布。在发布本修订之前,《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基于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最好的反映生物资产的生物转换的原则,要求所有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均以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计量。但是,有一类生物资产,即生产性植物,仅仅被用来在多个期间内培植产品。在其生产寿命结束后,他们通常被砍伐或当作废料出售。葡萄藤、橡胶树和棕榈树通常满足生产性植物的定义。生产性植物一旦长成,除了生产产品,其生物转换几乎不再产生重大的未来经济利益。其唯一的重大未来经济利益来源于其产生的农业产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生产性植物应当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相同的会计处理,因为它们的活动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该修订将生产性植物纳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的范围,不再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生产性植物产出的产品仍然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的范围。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
《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的修订)》于2014年8月发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的修订,将允许主体在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时,对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可以选择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主体应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的规定,追溯采用这些修订。允许提前采用。
《投资方与其联营或合营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投入》
《投资方与其联营后合营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投入(对IFRS 10和IAS 28的修订)》于2014年9月发布。该修订修正了将一个子公司向联营合营出售或投入(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中的投资》存在的矛盾。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投资性主体:合并豁免的适用》
《投资性主体:合并豁免的适用(对IFRS 10、IFRS 12和IAS28的修订)》于2014年12月发布。该修订澄清了投资性主体的哪些子公司需要合并,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该修订还澄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本身也是母公司),即使该子公司的上一级投资性主体母公司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该子公司的。此外,该修订允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且在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持有权益的主体,保留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对其在子公司的权益所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该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披露动议》
《披露动议(对IAS 1的修订)》于2014年12月发布。该修订关注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并确保主体能够运用判断以适用这些要求。它对披露要求进行了五个方面的小范围修订,包括重要性、附注结构、小计、会计政策和分解。该修订还澄清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第82A段中,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必须作为一个单列项目汇总列报,并按照其是否会后续重分类至损益进行分类。该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
年度改进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2-2014周期)》于2014年9月发布。它涉及四项准则五个方面的修订。这些修订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采用每项修订。